3岁宝宝出租房里煤气中毒夭折
法院:房东一家共同担责,租房不是坐等收租就行
通讯员 黄法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煤气泄漏、意外起火、漏电伤人……出租屋里的意外事故并不少见。作为房东,可不是只要坐等收租就行,还应履行好附随的安全义务。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出租房内煤气中毒案件,房东因未尽防控义务,承担了事故主要责任。
章某与亡夫名下有3间3层立地楼房,一直与儿子小章、儿媳林某共同居住。由于房间空余较多,林某便对外招租。外来务工人员葛某夫妻带着年仅3岁的孙子承租了该房屋2楼的一间房,并约定出租房浴室公用,每月租金550元。
谁知,今年3月1日下午,葛某带着孙子在浴室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其中葛某经抢救后脱险,而小孙子却不幸夭折。3月18日,孩子的父母作为原告诉至台州市黄岩区法院,请求判令章某及其儿子、儿媳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合计1192441.27元。
法官经现场勘查发现,发生事故的浴室密闭无窗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烟道式)已使用六七年,但未曾检修,该热水器未设置烟道及排气管,上方有一排烟孔,通至浴室房间顶端的天平之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能够预见出租屋浴室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对所属设施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疏于履行安全防范和风险防控责任,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在未确保燃气热水器处于安全使用状态的情形下,仍带孙子进入密闭的浴室洗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房子的所有权人是章某,但儿子和儿媳长期共同居住,3人对房屋共同占有、使用及进行收益,均应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实际,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1086788.27元(精神抚慰金另计),酌定3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79575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小章、林某提起上诉,台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可见,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的房屋结构、生活设施完整并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此外,出租人应履行附随义务,如实告知承租人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避免危险发生。
法官提醒,秋冬季节气温骤降,是一氧化碳中毒的高发时节。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要妥善做好出租房燃气、供暖等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规范用火、用电、用气,共同努力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