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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5日

  (2021)浙0108民初2523号

  成都晓荆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成都超级梦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荆: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旗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成都晓荆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成都超级梦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晓荆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旗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470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67315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以未付回购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成都晓荆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旗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被告孟荆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旗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593号

  冯艳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冯艳辉保险人代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650号

  徐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徐江保险人代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644号

  黄哲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黄哲春保险人代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576号

  姜克、刘彪:原告石樟峰与被告姜克、第三人刘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石樟峰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4821号

  吐努克·叶克本:本院受理原告毛浩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250136.05元及到还款日期间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701号

  天津高丞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E3503室,法定代表人:廖任之):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今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高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具体联系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701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高丞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账号:275260060546)的存款315801.6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天津高丞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今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2684.9元,并偿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7元,减半收取3018.5元,财产保全费2099元,合计5117.5元,由被告天津高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061号

  刘富平:本院受理原告章洪伟与被告刘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70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23000元,并支付代理费3000元,合计2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053号

  吴新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新荣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信用卡本金140612.43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8160.65元,以及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新荣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505号

  黄容: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慧敏与被告黄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930号

  王达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伟栋与被告王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69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779号

  郭深龙: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兴利服装砂洗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深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郭深龙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申3号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及原审被告徐福荣、王桂红、章晓峰、戴阿英、湖州市浙北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吴玲玲、湖州市元昌纺织有限公司、周惠英、湖州美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范明芳、程志荣、章晓辉、徐戟: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闵友生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309号

  杭州新贯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味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贯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杭州新贯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州味肴食品有限公司货款77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杭州新贯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315号

  刘日欧:本院受理原告叶雨青诉被告刘日欧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刘日欧支付货款42.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2年1月26日10:00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34-1号

  本院在(2021)浙0702执1968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9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联系人:徐律师;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605798528、0579-8243756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第2审判庭(金华市婺城区文化路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63号

  本院根据叶金火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6日前向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福田银座A座18楼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怀青(13616516626)、宋天平(13395798270)。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14时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59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6日前向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208号,联系人:金律师,电话:13750953558。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9159号

  仪征市启铭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长市森富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速锐进出口有限公司、仪征市启铭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9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6589号

  张向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潘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349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134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6754号

  胡永杰:本院受理原告楼滨何与被告胡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货款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572号

  何超:本院受理原告陶宝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陶宝忠借款4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超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059号

  高美平:本院受理原告章兴广与被告高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高美平归还原告章兴广借款6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2021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高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436号

  徐德贵:本院受理原告龙冬香与被告徐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东门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959号

  郑杭军: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刚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23号

  本院根据北京福兴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卓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0月20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卓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卓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卓像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4日前向卓像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百炼集团行政楼二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黄晓伟;联系电话:0579-84150501、1360572681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卓像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卓像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卓像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671号

  徐月清、郑玉莲:本院受理原告姜德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214665元(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开始按月息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利息据实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3316号

  胡兴夫:本院受理原告杨金萍为与被告胡兴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胡兴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金萍借款10762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7%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39元,由被告胡兴夫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7264号

  李辉:本院受理李崇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81破1号之一

  2021年6月3日,本院根据张德来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20条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裁定:一、宣告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7818号

  闫伟:本院受理原告国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浙0102民初78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1月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执异79号,受送达人应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1、2号楼101室2层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K2BX5)”,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10月2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020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1月7日8时45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1-05 2 2021年11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