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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16日

  (2021)浙0502民初3388号

  吴兴政贤小吃店: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388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吴兴政贤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609号

  沈海章: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龙溪街道红发烟酒商行与被告沈海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沈海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州龙溪街道红发烟酒商行货款2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70元,由被告沈海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710号

  杭州哲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哲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渣土承运合同;2.被告退还保证金16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2年2月10日下午14点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36号

  本院在(2015)金婺执民字第5212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二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57993497方笋玉。

  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17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9时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第一法庭(金华市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284号

  吴贤杰: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英为与被告吴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3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466号

  李晓:本院受理原告吕新强与被告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78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15: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773号

  郭威: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醇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郭威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341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2月21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20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151号

  浙江索克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的《(300t/a合成肟特种催化材料生产项目一期安装)工程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12995元及违约金(其中619096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日0.0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693899元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日0.0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08.5元,由被告浙江索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浙江索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918号

  孙德许:本院受理原告陈理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理增货款1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7237号

  金成标: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军明与你方金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成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军明借款52500元及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73元,由被告金成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0712号

  陈铃: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浙江一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决定启用全套新章,故将原有全套公章(公章33090210037109、法人章、合同章33090210037112、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于2021年11月11日停用,特此声明。

  浙江一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9 法院公告 2021-11-16 2 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