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19日
(2021)浙0726民初2834号
麻胜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润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麻胜洁支付原告李润生货款计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838号
黄红晓、赵秋生:本院受理原告张丹丹与被告黄红晓、赵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386号
孙建:本院受理原告陈晖与被告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孙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晖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405号
赵旦锋:本院受理原告陈超与被告赵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5315号
孟亚兰:本院受理原告何娟与被告孟亚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2民初1567号
蔡红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北大荒食品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台州三客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你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蔡红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7596800元;二、驳回原告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78元(原告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已预交655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5628元,由被告蔡红莲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497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84号
宁波智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鑫泰洲泵业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31098273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