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公告
嘉南检刑附民公告[2021]2号
2021年10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就李绍军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与赔偿责任人李绍军、周清镇、黄天巧三人达成赔偿协议,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依照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浙环科院所【2021】环(土壤)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数额向公益代表方(本院)进行赔偿,共计人民币410041.9元,现各当事人已履行赔偿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