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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26日

  (2021)浙0226破22号之一  2021年8月20日,本院根据亚太投资二号有限公司(APACInvestmentIILimited)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馨韵日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馨韵日用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裁定宣告宁波馨韵日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馨韵日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603破9号之一  本院根据杨振鹏的申请,于2021年4月16日裁定受理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7月15日、9月18日召开,经两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11笔,合计金额为315259206.16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报告。2021年11月1日,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截至报告日,共2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金额合计330248713.86元。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位于绍兴市袍江天一农贸市场的49套房屋,共计7403.39平方米。根据绍兴天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初步评估,在假设保持现有状态并持续使用的条件下,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袍江天一农贸市场49套房屋评估价值约为9950万元。债务人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根据申报的债权,持生效裁判文书申报的5户债权人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均未能执行清偿。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未向本院提出重整申请,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申请和解,同时也未有第三人为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院认为,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6日裁定宣告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破产。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6172号  熊顺花、陈结火:本院受理原告诸绍众与被告熊顺花、陈结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61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6173号  陈结火、熊顺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克平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结火、熊顺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7640号  路巧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路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8217号  陈景: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6402号  黄信铸: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鸣阳支行诉黄圣通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1142号  金利伟、赵金红: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步步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利伟、赵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412号  池万进: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池万进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3160号  沈铁海:本院对原告宋建雄诉波告沈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504号  费海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恒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费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747号  庄小卫: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称意、庄小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姚称意、庄小卫给付原告安吉县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12775.76元及利息(以212775.76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5元,由被告姚称意、庄小卫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破2号之二  2021年10月22日,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经管理人调查查明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为5045.57元,已发生破产费用5965.2元,债务人财产明显资不抵债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核查明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明显资不抵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终结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破8号之一  2020年9月1日,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受理。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在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3018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梅林村(原梅林瓦砖厂)。根据管理人查明情况表明,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账户余额169911.3元,确认的到期债权为153139742.7元,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资不抵债,据此,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对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宣告。本院认为: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29号之一  2021年8月9日,本院根据谢关硕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京暄融种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京暄融种养殖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京暄融种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京暄融种养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裁定宣告金华市京暄融种养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京暄融种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968号  金仁铁: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老陈饰品配件商行为与被告金仁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3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830号  章岳祥: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章岳祥、章岳良、谢银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章岳祥、章岳良、谢银武对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尚未清偿的159800902.08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所得相关财产归入破产财产;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19号  因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照经本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于2021年11月16日裁定终结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5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08室,联系电话:15258929409金女士)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9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620号  应良友、吕玉球: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君与被告吕玉球、应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玉球、应良友归还原告王丽君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逾期利息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8元,公告费850元,合计4048元,由被告吕玉球、应良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942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陈哲美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光鑫归还原告陈哲美货款9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6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郑光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103号  杨定中:本院受理原告李彩球与被告杨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定中归还原告李彩球借款1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定中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5557号  潘太龙(33032419******5591):本院受理原告上官彩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555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潘太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上官彩富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上官彩富已交纳浙江法制报社刊登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公告费260元;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上官彩富实际交纳数额确定),由潘太龙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127破1号  因景宁畲族自治县三金印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结,管理人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景宁畲族自治县三金印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1-26 2 2021年11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