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26日
(2021)浙0102民初4828号 苏川、余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482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692号 季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浙0106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6815号 名优(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纳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5行审13号 蛋壳(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你行政处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5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898号 罗祖美:本院受理原告马闯与被告罗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罗祖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闯借款21500元;二、被告罗祖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闯公告费用95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罗祖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078号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零跑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578号 戴丽娟、高利华:本院对原告黄灿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丽娟、高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灿丽借款本金238801.67元及利息(其中至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为96326.08元,此后利息以238801.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戴丽娟、高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灿丽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黄灿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3元,由原告黄灿丽负担140元,由被告戴丽娟、高利华负担316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029号 何关云、刘玉春: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小芹诉被告何关云、刘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757号 刘小亮:本院受理原告黄泽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小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黄泽浩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刘小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泽浩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刘小亮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775号 深磐餐饮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马云辉:本院受理原告毕书健与被告深磐餐饮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马云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一签订的东尚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租金12000元、定金3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3283号 曾元文:原告冯军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破13号 本院根据浙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市江北国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市江北国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市江北国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向宁波市江北国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11室;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王倩玲;联系电话:18958367192]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及债权有无受偿,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江北国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江北国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市江北国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6381号 宁波市海曙集士港源纳服装商行、宁波东方金豪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倪建萍(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7****632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顺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源纳服装商行、宁波东方金豪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倪建萍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票号为130887109520120180129155363421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款100000元,并支付票据利息4900元及自2021年3月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倪建萍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6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211号 戴新强(3622321980****0418):彭圣华与戴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2610元,并支付以226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7日9:00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212号 张帅(3609251997****0419):彭圣华与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8496元,并支付以184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7日10:00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213号 徐贤(3601231990****005X):彭圣华与徐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9600元,并支付以9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7日10:30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015号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企业联合会与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171号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967号 陆梁杰:原告姜远之诉被告陆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971号 山东齐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蔡体相诉被告山东齐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930号 耿淮(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88880130):原告况开封与被告耿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耿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况开封欠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耿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329号 赵献金: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赵献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伙结算费用共计34万元整;并赔偿以3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共计3.5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戴盈盈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494号 赵献金: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赵献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0万元,并赔偿以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戴盈盈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1447号 许建新、许素华:本院受理原告郭亚同与被告许建新、许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许建新、许素华返还原告郭亚同借款280000元,并以28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18%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15.4%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许建新、许素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许建新、许素华共同负担,此款由原告郭亚同预付,被告许建新、许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郭亚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277号 胡升、冯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升、冯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胡升支付原告的代偿款49959.51元、利息22937.69元,暂合计72897.2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嗣后利息以代偿款49959.5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胡升、冯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129号 郭煦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0****3297)、赵谷珠(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70****11222):本院受理宋乃扩与郭煦军、赵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1562号 冯战(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7****4718):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国与被告冯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战支付原告孙建国货款3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78.5元,由被告冯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冯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680号 泉州市昱纬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嘉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昱纬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05800元,并支付以1305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7852号 尚灵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继侠小吃店诉被告尚灵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8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尚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继侠小吃店欠款347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702号 许珊妮:本院受理原告龚杭迪诉被告许珊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许珊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龚杭迪借款9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449号 陈治霖:本院受理原告康丹诉被告陈治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治霖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2月15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122号 高欢、杨宗会:本院办理的原告余姚旭扬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欢、杨宗会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补缴出资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需补缴的上述100万元认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余国英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8:45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4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市志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557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东莞市志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志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催26号 邯郸市永年区华骏汽车销售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884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华骏汽车销售部。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884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昌夕肴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邯郸市永年区华骏汽车销售部。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559号 沈佳琪(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竹林村55号,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112072889):本院受理原告熊醒与被告沈佳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沈佳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熊醒借款3318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16850元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1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6330元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69元,由被告沈佳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