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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日

  (2021)浙0281民初8544号

  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金林(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9****1018):原告孟凡虎与被告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金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赔偿木门损失,赔偿金额为49440元;二、装修延期违约金8150元;三、未安装完成及需要维修部分的相应费用3900元;四、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2年2月14日上午9点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156号

  余国财(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511052233):原告余姚市周朋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余国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国财支付原告余姚市周朋金属制品厂货款767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509号

  张诗文(公民身份号码:3408262001****5618):本院受理原告陈引桃与被告张诗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85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欠款87571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664号

  蔡永昌: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武诉被告蔡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蔡永昌支付原告货款664208.8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方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491号

  徐跃洋:原告司龙减诉被告四川中湖建设有限公司、徐跃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4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207号

  刘春雨(2302071981****0221)、郭永新(4201061962****443X)、郭建华(4104211982****2013)、项志和(3302041952****0037)、王世林(3302111953****075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雨、郭永新、郭建华、项志和、王世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中吉聚合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154000元(租金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462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412号

  池万进: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池万进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8)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631号

  赵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628号

  朱新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891号

  张妮妮、李廷宽:本院受理原告吐鲁番汇兴果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你们立即支付货款995475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四时十五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414号

  海宁华克菲制衣厂、单建敏:本院受理原告蒋益喜与被告海宁华克菲制衣厂、单建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海宁华克菲制衣厂、单建敏不在送达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被告海宁华克菲制衣厂、单建敏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5309号

  桐乡市乔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辉腾毛纱经营部诉被告桐乡市乔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863号

  范旻华: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乌镇建松建材商店诉被告范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范旻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253号

  宋景运:本院受理的原告葛玉福与被告宋景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宋景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葛玉福借款本金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36元,由被告宋景运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834号

  沈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8688.65元;并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以38688.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8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属车辆(品牌:荣威牌;车牌号码:浙E27N87;发动机号:3HGH9220036;车架号:LSJA16E35HG211283)(下称车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0日9时3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16号之二

  2021年6月7日,本院根据谷建红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观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国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观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观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宣告金华观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观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6686号

  柳溪溪: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华与被告柳溪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668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柳溪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国华货款413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陈国华负担121元,由被告柳溪溪负担4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07号

  方虎:本院受理原告永康事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方虎偿还原告欠款216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397号

  盛龙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淑丰诉你与郑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盛龙根、郑滨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淑丰借款24800元及利息(以24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限被告盛龙根、郑滨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淑丰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朱淑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6号

  本院根据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4日裁定受理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1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线上申报方式

  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

  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16231。

  (二)线下申报方式

  如线上申报确有困难者,可携带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人办公现场进行线下申报。

  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三)邮寄申报方式

  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号:90010122000262771)

  本院定于2022年1月14日9时0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浙72民初1624号

  王以关:本院受理原告金邦来诉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你支付工资款980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14时15分于本院台州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海事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1151号

  周广辉:本院受理原告曹小挺诉你方周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11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0月2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706号,受送达人增加“蓝玉琴”,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9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2704号,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1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525法庭”,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2-01 2 2021年12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