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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6日

  (2021)浙0108民初4854号

  吴松林:本院受理原告王章诉被告吴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936号

  龚栩、柯应子: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龚栩、柯应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942号

  王越明:本院受理原告丁嘉扬诉被告王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181号

  杭州隆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隆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191号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戴春娟诉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299号

  杭州尚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丽水市绿洁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尚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29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405号

  潘相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子安(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相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85民初4151号

  朱铭宇(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城北村):本院受理原告姚永元诉被告朱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铭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永元30000元。如果被告朱铭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铭宇负担。原告姚永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朱铭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651号

  王光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光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的物业管理费4079.96元、公共能耗费818.5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486.33元(之后滞纳金以未付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光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被告王光强负担1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779号

  杭州栖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庞照允诉被告杭州栖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原告庞照允与被告杭州栖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14日解除;2.被告杭州栖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庞照允租金14000元、押金3500元;3.被告杭州栖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庞照允违约金7000元;4.被告杭州栖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庞照允公告费650元;5.驳回原告庞照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栖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9民初11939号

  王俊哲:本院受理原告胡国铭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9民初119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胡国铭与被告王俊哲签订的《汽车租借合同》于2021年9月27日解除;二、被告王俊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国铭租金603000元(按每日租金1800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26日,直至《汽车租借合同》解除之日止);三、被告王俊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国铭车牌号为浙A6056T的梅赛德斯-奔驰WDCYC3GF型汽车(车架号WDCYC3GF4EX216612,发动机号27396330472654)一辆;四、被告王俊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国铭律师费损失5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五、驳回原告胡国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俊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8元,由原告胡国铭负担394元,被告王俊哲负担480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2163号

  潘忠雷(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兰田村兰田自然村63号):原告邹萍诉被告潘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潘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邹萍借款484021元,并以48402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0元,由被告潘忠雷负担。原告邹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潘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434号

  蔡国兵:本院受理原告余云斌与被告蔡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等36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515号

  连云港三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军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364号

  刘才林(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8****101X):本院受理原告阮春梅与被告刘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302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707号

  卿林建(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87****363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卿林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卿林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借款29438.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卿林建应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借款59111.14元,并支付手续费7260元,款项合计66371.14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支付;三、被告卿林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计137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27元,由被告卿林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675号

  高海洋(公民身份号码:3426222000****2399):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亮为与被告高海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海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志亮挖机租赁费153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被告高海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527号

  李华锋:本院受理原告周松与被告李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松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5461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表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赵淼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46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奥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浙0212破申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译度视觉文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鄞州分所为其管理人。现就宁波译度视觉文化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事项公告如下:一、时间: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二、申报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88号鄞州金融大厦B座11楼,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鄞州分所,联系人:葛德颖,联系电话:0574-88302281/15958683696。具体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到管理人处领取;三、申报注意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30时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325号

  中汇(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嘉禾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吕象英: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建国与被告中汇(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嘉禾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吕象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232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893号

  宁波房博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凌欢:本院受理原告赵婷婷与被告宁波房博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凌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784号

  王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榆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190号

  沈阳欣佳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徐金淑与被告沈阳欣佳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孙国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2190号民事判决书等。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800号

  张汉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汉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38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566号

  海宁恩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潘建飞:原告宁波特莱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恩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潘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宁恩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特莱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4023元,并支付原告宁波特莱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此为基数从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潘建飞对以上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财产保全费1096元,合计2397元,由被告海宁恩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潘建飞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384号

  杨古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诉被告杨古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古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代偿款65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古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A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514号

  吴松龄:本院受理原告崔林与被告吴松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2021)浙0282民初11514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3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135号

  刘凯:本院受理原告童露晶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1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童露晶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2.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016号

  李孝方:本院已受理原告唐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李孝方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8513号

  杨小武:本院受理陈永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81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5212号

  陈华林、陈九华: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5269号

  郑剑敏、张丽洁:原告顾继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10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551号

  黄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8008号

  黄洪静(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005287218)、黄岩柱(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08077237)、瑞安市永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孟海峰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 年3 月9 日9 时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125号之一

  沈志华:原告陈亮诉被告沈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志华支付原告陈亮报酬1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00元,由被告沈志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7302号

  高明庚:本院受理原告戈鸣红与被告高明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1055元;二、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22105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14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7667号

  杨云: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科与被告杨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2525元,并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承担补偿金1000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律师费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14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8515号

  康龙、康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永真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龙、康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5122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14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325号

  王仙明:本院受理原告潘友富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2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返还购货预付款人民币175227元,并依照1.5%每月计算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为止的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873号

  洪妹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552.35元及截至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1644.10元、违约金548.03元,并支付以本金12552.35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2-06 2 2021年12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