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9日
(2021)浙1081民初11653号 曾家肥: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和乐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4910号 梁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梁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2792.72元及截至2021年6月16日的利息4156.25元、违约金1385.47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梁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7破3号 2021年8月19日,本院根据谢平辉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海风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海风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仅向管理人提供了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并未将相关财务账册、文件材料移交给管理人,现公司名下亦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海风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无力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裁定宣告浙江海风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海风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2728号 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军、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25民初27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