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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9日

  (2021)浙0206民初5700号  郭孟堂(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75****5094):本院受理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孟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孟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损失184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被告郭孟堂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513号  阎顺成:本院受理原告李阿北与被告阎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829号  张金钊:原告姜利利与被告张金钊、蒋安路、吴清敏、宁波亦顺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1)浙021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金钊赔偿原告姜利利医药费164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1461的40%计8584.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被告张金钊负担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金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姜利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576号  山东三叠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鸣人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1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万元,支付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3650号  张华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3民初365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海撤回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308号  胥强:本院受理原告祝慧福诉被告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祝慧福服装款297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计271.50元,由被告胥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167号  宁武金:本院受理原告郑芳菊诉被告宁武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836号  周世雄: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世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095号  官洪涛:本院受理原告耿俊扬诉被告官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382号  李大徽:本院受理原告林明镜诉被告慈溪市宗汉圣钓士渔具厂、李大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7858号  沈栋:本院受理原告王亚飞诉被告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沈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亚飞借款2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8246号  纪华丰:本院受理原告戚仁周诉被告纪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纪华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戚仁周货款185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425号  寿孝明、史柯娜:本院受理原告潘东权诉被告寿孝明、史柯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两被告及时清偿货款117300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点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8251号  郑鑫: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713号  柳开应(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4611):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柳开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830号  罗欢、李连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罗欢、李连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3811号  陈贝尔:本院受理原告施书利与被告陈贝尔、陈国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987号  胡立勇、陆光芬: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5118号  郭建辉、严庭智: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274号  郑春雁:本院受理原告洪增光与被告郑春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你方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冯去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凌建明、邬远浙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7161号  张崇晟:本院受理原告甄平伟与被告张崇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3154元(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4日开始按同期银行拆借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704号  王少华: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704号原告王雪会与被告王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815号  唐山秀: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3民初2815号原告邹群与被告唐山秀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群撤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计496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邹群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3909号  李玉芳、吕小锋: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3民初3909号原告陆云华诉被告李玉芳、吕小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吕小峰承担5万元借款的保证义务,归还原告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计币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3764号  张美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布都克尤木·阿布都卡地尔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42万元,逾期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本金14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4083号  费耀震:本院受理的原告屠杰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依法偿还借款人民币94000(大写:玖万肆仟)元整,并按6%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起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2078号  葛龙: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078号原告刘金山与被告葛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葛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金山报酬31920元。如被告葛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58元,由被告葛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768号  庄小卫:本院受理原告钱鹏波与被告庄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庄小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鹏波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庄小卫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4324号  朱小峰、朱卫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策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783破3号  2019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南来燕针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南来燕针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南来燕针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南来燕针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568号  金华市顺道商贸有限公司、崔先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金华市顺道商贸有限公司、崔先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金华市顺道商贸有限公司、崔先法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4678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25%计算至2020年6月3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2.39元;罚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7.50375%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罚息以本金4678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金华市顺道商贸有限公司、崔先法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82元,由被告金华市顺道商贸有限公司、崔先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6破35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根据黄娴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网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库信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6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网库信息公司的管理人。  网库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网库信息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3日前向网库信息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大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网库信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网库信息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6日上午9时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网库信息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467号  刘正利: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列与被告刘正利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640号  陈早先、李遵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6175号  程龙、程慧靖、周华英:本院受理原告孙晓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龙、程慧靖、周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晓欢代偿款69342元并支付以693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1年9月8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晓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孙晓欢负担5元(已预交),由被告程龙、程慧靖、周华英负担767元;保全费770元,由被告程龙、程慧靖、周华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616号  冯福平、毛仙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金清支行与被告冯福平、毛仙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冯福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金清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7991.85元及利息、违约金10435.27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被告毛仙富对被告冯福平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毛仙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福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冯福平、毛仙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570号  陶文英: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平与被告陶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陶文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建平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60元,由被告陶文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4892号  陈小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小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764.67元及截至2021年6月17日的利息2551.33元、违约金850.44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90元,由被告陈小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1215号  何先聪:本院受理原告梁碧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12-09 2 2021年12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