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0日
(2021)浙0102民初4824号 金志强、虞巧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4824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5099号 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509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4956号 刘思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常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495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843号 杭州糖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洪祖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糖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洪祖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106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6281号 汪普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5914号 杭州共享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萃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6394号 汤雪彬:本院受理原告徐玲诉被告汤雪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183号 冯兴泉:本院受理原告朱洪芹与被告冯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5927号 浙江新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克平诉被告你公司及第三人浙江惠隆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于2018年8月14日所签《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与第三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杭州泰地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返还登记至被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75号 沈岳波、张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岳波、张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57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浙0108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426号 蒋汶秀、周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汶秀、周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298号 武汉宇山慧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清勇:原告杭州鑫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宇山慧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清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463号 潘升宝:原告夏燃柱与被告杭州焦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升宝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092号 杭州图南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图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517号 邵康枫:本院受理原告杨立鸿诉你及建德市牛犇配送有限公司、杨汉盛、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邵康枫、建德市牛犇配送有限公司赔偿杨立鸿损失102813.68元;2.判令杨汉盛赔偿杨立鸿损失68542.46元;3.判令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邵康枫、建德市牛犇配送有限公司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1日杨汉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携载原告与邵康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事故,经交警认定,邵康枫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汉盛负次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8601民初1425号 浙江游子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享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8601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122民初840号 杭州原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先兵与被告卢群卫、方红华、杭州原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卢群卫不服本院(2021)浙012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诉讼文书。被告卢群卫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桐庐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浙012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等相关合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2民初839号 杭州原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身林与被告卢群卫、方红华、杭州原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卢群卫不服本院(2021)浙012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诉讼文书。被告卢群卫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桐庐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浙012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等相关合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2民初3638号 周琪勇(公民身份证号:33012719870306515X):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琪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5万元及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3500元;3、判令原告的债权在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杭州市城南家园2幢2单元1104室房地产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887号 宓财良:本院受理原告王巧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4887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3071号 刘新辉(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7****2011):本院受理原告樊仁国与被告刘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对方归返所欠款项总共35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1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37号 本院根据邵长和、徐德水、徐和跃、徐少良的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宁波兰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兰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兰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5日前,向宁波兰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穆律师,15728044375)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及债权有无受偿,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兰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兰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或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41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日和金属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威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威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威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威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联系人:杨晶晶;电话:18268543246)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及债权有无受偿,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威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威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威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威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威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威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威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或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623号 陈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8日14:00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241号 天津荣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怡(宁波)品牌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929.24元,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述货款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972号 四川泰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森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724号 张新良: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728号 王荣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荣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97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动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080号 谭强: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双凯轴承厂诉被告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诉讼请求:一、诉请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24280;二、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令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9:30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382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州荣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2021)浙0282民初11382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207办公室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386号 童海咏:本院受理原告李坤祥与被告童海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海咏支付原告李坤祥挖机费10563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6.50元,由被告童海咏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201号 杨家威(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3****6011):本院受理原告韩大存与被告杨家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3940元,并支付以1394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七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执异117号 宁波新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城东工业园玉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QMQJ8K)、汇金源通(广东)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澜园路7号好品居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371544Y):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智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新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智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汇金源通(广东)环保投资有限公司、陈群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因你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合议庭人员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后的七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材料;本案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听证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决定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蒋晓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夏志勇、叶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368号 王晓娥、舒志高: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娥、舒志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3369号 郝桂丽、张合琴、吴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桂丽、张合琴、吴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3374号 张明、鞠美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鞠美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753号 张长远:本院受理原告胡梅钦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019号 孔晓伟、孔金根:本院受理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孔晓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2、被告孔金根对被告孔晓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若被告孔晓伟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案件受理费7414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184元及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4671号 赵喻: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4671号原告湖州然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喻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2破20号之三 2021年12月3日,本院根据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2号之一 2021年8月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朱文军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没有相关房地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宣告东阳市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26号 李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李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旭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70499.9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为26202.19元,此后罚息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李旭承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李旭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92元,由被告李旭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