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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0日

  (2021)浙0723民初1908号  胡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昀诉被告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胡霞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胡霞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胡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王昀借款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胡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被告胡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2998号  王桂香、杨林伟: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万事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香、杨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王桂香、杨林伟支付原告永康市万事兴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4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由被告王桂香、杨林伟支付原告永康市万事兴化工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50元,由被告王桂香、杨林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647号  顾福珍: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平与被告顾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胡红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罗贤均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645号  陈建卫:本院受理原告方诚军与被告陈建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胡红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罗贤均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7破6号  2018年12月20日,本院根据卢同江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县壶新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磐安县壶新药品包装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磐安县壶新药品包装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请求宣告磐安县壶新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宣告磐安县壶新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磐安县壶新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6民初1281号  陈建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凌华与陈建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6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限被告陈建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凌华工资35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5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建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庆元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6民初1805号  胡显松:原告吴红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内含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开庭前一日。并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庆元县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4568号  叶菊云、黄可情、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天兔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素梅、叶菊云、黄可情、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2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叶菊云、黄可情、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所得黄文俊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支付给原告台州天兔化妆品有限公司货款165839.7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二、案件受理费4228元,由原告台州天兔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657元,由被告叶菊云、黄可情、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负担357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叶菊云、黄可情、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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