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4日
(2021)浙0106民初9117号 蒋静:本院受理原告刘素月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827号
牡丹江市物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曾琳、贾明: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物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曾琳、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222号
杭州市滨江区昕格便利店:本院审理的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滨江区昕格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22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351号
赵锐: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海宁与赵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35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883号
张艳珠:本院受理原告王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488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王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房东退还一个月房租押金2200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275号
钱栋: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健伟与被告钱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即生效。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3415号 潘益军:本院受理原告戎柏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潘益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戎柏贤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潘益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潘益军负担。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298号 黄彩芹(5125321972****2124):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红海与被告黄彩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174号 宁波骏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64963C)、马言兴(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5****2854)、马坤(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0****28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马言兴、宁波骏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马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936号 王立敏(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72****3027)、杭州八斗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八斗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王立敏、杭州八斗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八斗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本金122182.04元,逾期利息12332.33元,罚息1235.02元,复利291.88元,合计136041.2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1483号 石国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98****5117):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远恩与被告石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4500元及承担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655号 李志民(公民身份号码:341203********4454):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龙龙诉被告李志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0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968号 张翱:本院受理原告黎明与被告张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黎明工程款3114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75%计算至实际履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张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014号 沈耀明:本院受理原告颜妙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800号 贾培磊:本院受理原告姚昌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961号 陈殿礼(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78****0810):原告赵继承与被告陈殿礼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殿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赵继承医疗费92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7946元,共计182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殿礼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827号 周玉玲(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94****5508):本院受理原告郑兆缘与被告周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兆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兆缘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762号
赵茂君(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4****2111):本院受理原告王静波与被告赵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15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840号 汪正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美琴与被告汪正琛(2021)浙0212民初148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4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870号 庞爱蓉:原告张长勤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228745.1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566号 汪信义:原告邱国柱与被告汪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特522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文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张文军称,下落不明人张法田于2006年10月从余姚市梨洲街道长田村范太坞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张法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法田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法田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情况向本院报告。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476号 李春豪:本院受理牛文全与被告李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432号 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钧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春东瀚运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答辩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791号 乐金敏:本院受理原告方长全诉你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449号 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钧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答辩状、被告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8455号
林李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与被告林李秀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8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816号 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杭州欧海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德联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杭州欧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等文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杭州欧海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德联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69829.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8588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374号 许卸弟、陈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姜瑞龙与被告许卸弟、陈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许卸弟、陈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瑞龙借款本金5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瑞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1624元,由原告姜瑞龙负担9830元,被告许卸弟、陈秋芳负担11794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451号 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小丰与被告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小丰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10元,由被告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60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富坤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富坤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富坤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联系电话:陈律师13588685173)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刘天尧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若尚未完成股东出资义务的,因公司破产清算而加速到期,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缴纳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金。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8-11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马梁英,联系电话:1586799161)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883号
季新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卫成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季新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卫成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卫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192号 项金星:本院受理原告项思性与被告项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胡红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江文忠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035号 张有天: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萍起诉被告张有天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黄建萍与被告张有天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建萍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有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546号 柯香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旺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旺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290元,并赔偿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82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4号
2021年5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叶告炎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宾利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宾利眼镜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宾利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宣告浙江宾利眼镜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宾利眼镜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47号
本院根据任秀军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临海市豪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与临海市豪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0日前向与临海市豪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蒋国锋1390676786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与临海市豪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与临海市豪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80号
本院根据朱娇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临海市益润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与临海市益润眼镜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6日前向与临海市益润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蒋国锋1390676786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与临海市益润眼镜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与临海市益润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7破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债务人)浙江景宁大新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景宁大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景宁大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浙江景宁大新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6日前(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向浙江景宁大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山山梦想城B座7-8层,联系人:叶昇,联系电话:15990816772;徐一弘,联系电话:136158405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的债权,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景宁大新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景宁大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景宁大新食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