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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月7日

  (2021)浙0481民初8074号  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傅忠华与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俩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一、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5318.05元、违约金240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2日,之后按200元/天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9号  2021年4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宣告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破75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载定受理义乌市事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事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事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事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6日前向义乌市事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联系人:楼律师,电话:13906894240。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事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事民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11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3845号  朱生斌、扬州市海芝拓拉链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本强诉被告朱生斌、扬州市海芝拓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朱生斌、扬州市海芝拓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180号  张文琴: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贤年布行与被告张文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18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文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贤年布行(经营者:郑忠和)货款1143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86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文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269号  何云:本院受理原告章校锦为与被告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271号  林文平、陈素珍:本院曼理原告刘永琴与被告林文平、陈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2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林文平、陈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永琴货款1209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284号  陈相照: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长和塑胶厂为与被告陈相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359号  徐伟:本院受理原告刘燕平为与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493号  杨草山: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翔隆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580号  楼叶青: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隆森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叶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8866号  刁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老庄布行为与被告刁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8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8893号  宋艳红:本院受理原告陈宝英为与被告宋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8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9003号  湖州佳玲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李善: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冉禾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佳玲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李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湖州佳玲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李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466号  徐金枝、项红广:原告吕岚与被告徐金枝、项红广、徐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原审被告徐潘荣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2021)浙072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上诉书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613号  韦俊甲、兰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俊甲、兰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韦俊甲、兰贵归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6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韦俊甲、兰贵承担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6元,由被告韦俊甲、兰贵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691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夏德基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光鑫支付原告夏德基货款人民币1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郑光鑫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50元,由被告郑光鑫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196号  高杨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高杨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高杨聪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9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高杨聪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38元,由被告高杨聪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623号  石顺华、黄俊:本院受理原告陈逍与被告永康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石顺华、黄俊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石顺华返还原告陈逍381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石顺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24元,由原告陈逍负担受理费359元,由被告石顺华负担1465元(受理费815及公告费65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770号  吴建成:本院受理原告程广明与被告吴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建成归还原告程广明借款19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21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程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建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程广明负担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建成负担925元(受理费275元及公告费65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808号  钱智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智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385号  黄新岳:本院受理原告蒋理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新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0.5%计算)。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956号  梁玲珍、梁福庆:本院受理原告潘能来与你们、第三人陈静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确认原被告于2003年4月2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位于路桥区镇中路居朝阳新村1-409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陈珈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翟妮莎、王静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102破1号之一  本院依据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碧潮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受理丽水市联鑫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丽水市联鑫轴承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市联鑫轴承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裁定宣告丽水市联鑫轴承有限公司破严并终结丽水市联鑫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1)浙1181破6号之一  2021年8月25日,本院根据浙江普利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普利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浙江普利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裁定:一、宣告浙江普利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普利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8663号  王仁道(身份证号码:3303291983****6533):本院受理原告陈荣与被告王仁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王仁道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8日14时00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白水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枝伦、林如光组成合议庭。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1-07 2 2022年01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