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市井事

约架后发现自己不是对手,放下了斗殴工具

未还手的他们,为何还是被判刑?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魏洁萍 吴茜 

  两方人马约架,可等照面后一方发现自己不是对手,于是放下斗殴工具未还手。这样是否构成犯罪?近日,经海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未还手一方为首的田某、郭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6月13日晚,郭某等人应邀来到田某家中吃饭。酒足饭饱之际,田某谈到钟某还欠他100元,“这家伙向我借钱买游戏卡,到现在还没把钱给我。”田某越说越气,随即掏出手机拨打钟某电话,却无人接听。郭某正好有钟某的微信,便主动帮忙联系。

  电话接通后,田某拿过手机,气汹汹地向钟某讨要100元。此时,钟某正与朋友聚餐,田某讨债的声音通过手机传到了每个人耳中,钟某顿时觉得没面子,两个人很快吵了起来。一旁的郭某听到田某被骂,抢过电话喊道:“你在哪里?我们来找你!”“我在大转盘那边等你!”钟某回道。

  约架后,田某、郭某叫上平常玩得很好的6个朋友过去助威。钟某也叫上了朋友。

  次日凌晨,田某等人提前来到约架地点,现场找了一些塑料棍、钢管。几十分钟后,钟某一方十余人带着木棍、钢管等工具,浩浩荡荡走了过来。等待多时的田某看到对方阵势,自觉不是对手,就对朋友说:“我们把手里的工具放下吧,这样会被打得轻点。”

  很明显,局势一边倒,人多势众的钟某一方在斗殴中占了上风,田某等人不敢还手,只能逃跑,在被追打过程中,田某报了警。

  经鉴定,这场斗殴造成郭某、田某等5人受伤,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

  “该案中,田某、郭某虽无殴打行为,但田某、郭某系约架的起意者、引发者,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客观上,田某、郭某的约架行为、聚众行为以及寻找工具行为导致了斗殴结果的发生,致5人轻微伤,田某、郭某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当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首要分子。”检察官认为,虽然田某、郭某一方因实力相差悬殊,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但田某、钟某作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未消除约架的危害影响,致5人受伤,因此即使两人未动手仍构成犯罪。另外,由于归案后,两人认罪认罚时间点不同,郭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田某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因此适用不同从宽幅度。

  近日,法院除了对聚众斗殴的钟某一方依法惩处外,对未还手的田某、郭某也以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约架后发现自己不是对手,放下了斗殴工具 2022-01-10 2 2022年01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