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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躲避执行被判刑

  通讯员 海萱 

  本报讯 近日,海宁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经海宁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人钱某应归还王某等10余名借款人借款及利息共计90余万元。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钱某并未履行相关义务,于是当事人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向钱某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相关材料送达后,钱某采用逃匿等方式拒不执行相关裁判,还将其养老金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20余万元取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消费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钱某归案后积极履行相应债务,并与部分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取得部分申请执行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躲避执行被判刑 2022-01-11 2 2022年01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