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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1日

  (2021)浙0421民初4169号

  朱熠烯、周云芳:本院受理原告沈云峰与被告周云芳、朱熠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21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熠烯、周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沈云峰代偿款288868.29元;二、被告朱熠烯、周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沈云峰利息损失,以288868.2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驳回原告沈云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28元,由被告朱熠烯、周云芳负担。公告费650元,由朱熠烯、周云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9790号

  张雪军:本院受理(2021)浙0782民初19790号原告义乌市靓达纺织品商行诉被告张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张雪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公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辦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1号

  本院根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9日前,向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31;联系人:高律师;联系电话:178589632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7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采用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20535号

  吴利兵: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佐仕丹皮带商行与被告吴利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83508元并赔偿逾期支付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61号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六颗稻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六颗稻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2月1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六颗稻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六颗稻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幢西区19层1907室,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李侃,联系电话:1592596688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40号

  本院根据陈建国的申请,于2021年12月7日裁定受理浦江县立鑫水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2月29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县立鑫水晶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立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立鑫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5日前向立鑫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百炼集团行政楼二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黄晓伟;联系电话:0579-84150501、1360572681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立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立鑫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立鑫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047号

  盛军富:本院受理原告方建明与被告盛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802号

  王宪义:本院受理原告陈青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6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6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80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灿灿、江文忠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15日14:3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301号

  傅朝阳: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恒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3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原告代偿款6670.54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505号

  郑春地: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650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前长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郑春地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3月1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丁前长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15433.86元、利息4565.02元、分期费用1027.43元,并同时支付自2021年1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所欠本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0‰为限;你对丁前长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589号

  严伟强: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6589号原告徐浩力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3月1日)。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原告人民币16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731号

  林健: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67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3月1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4599.23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7851.54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利息、违约金、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258号

  汪灵广: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72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3月1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78972.2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34734.97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利息、违约金、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259号

  章珏英: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72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3月1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65299.15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22916.56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利息、违约金、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483号

  孟荷春(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1879):本院受理原告郑行阳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孟荷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行阳借款9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依法减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孟荷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055号

  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331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310元,由原告台州市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5元,被告你负担44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23民初2210号

  范寿进:原告叶慧坚与被告范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3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遂昌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2月24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217号,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应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1月5号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635号,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应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应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3月15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1-11 2 2022年01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