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4日
(2020)浙0102民初5764号 史水仙:原告丁国明诉被告史来兴、丁国荣、丁荣强、丁宏慧、丁宏群、史水仙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8595号 梁雨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缤纷淦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雨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执1721号 耿广齐: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耿广齐、杜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和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2019)浙0106执1721号之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耿广齐名下的苏C1X211号汽车一辆;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载明:苏C1X211号车辆的市场价值为413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670号 杭州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明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7355号 周征宇:本院受理原告何景涛与被告周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587号 王赛金:本院受理原告章金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45号 应利杰、杭州青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钱华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264号 王顺虎、神州优车(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王顺虎、神州优车(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垫付款9530元。二、被告王顺虎、神州优车(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顺虎、神州优车(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321号 沈在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沈在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在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垫付款33530元。二、被告沈在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沈在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402号 谢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诉被告谢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代位赔偿款13436元。二、被告谢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谢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582号之一 赵燕群: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被告雷圣栋、严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14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8号 斯江锋(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7911188198):本院受理原告郑重明与被告斯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3281号 吴伟忠:原告周伟伟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328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周伟伟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914号 刘付平、上海鼎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黎仲慰、吴明飞、文祥波、文继荣、鄂君明、梁才友、鄂蒙保、鄂君能、鄂小兵、胡开顺、黎文明与被告刘付平、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付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日支付黎仲慰、吴明飞、文祥波、文继荣、鄂君明、梁才友、鄂蒙保、鄂君能、鄂小兵、胡开顺、黎文明劳务费104200元;二、驳回黎仲慰、吴明飞、文祥波、文继荣、鄂君明、梁才友、鄂蒙保、鄂君能、鄂小兵、胡开顺、黎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计1192元,由刘付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4268号 包永祥:本院受理原告王保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881号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屈红梅诉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703号 陈树珍(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76****032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足之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定于2022年03月09日下午14:00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0933号 郦圣宝(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2****2217):本院受理原告毛浩杰与被告郦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0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郦圣宝归还原告毛浩杰借款102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以本金10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7.50元,由被告郦圣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1号 本院根据宁波鄞州宁东戴传德建材经营部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6日前,向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B1幢8楼,联系人:李律师,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市至尊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破62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安轩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7日前,向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2幢4楼,联系人:李律师,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市鄞州云芝服饰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4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或移动微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329号 刘川:本院受理原告白兵与被告刘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08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7179号 张世勇:本院受理原告任益民与被告张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6866号 段显峰:本院受理原告段俊涵诉被告段显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破1号 根据宁波阿拉酿酒有限公司(下称“阿拉酿酒")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浙0206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阿拉酿酒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阿拉酿酒重整清算(帮扶)组为阿拉酿酒临时管理人。阿拉酿酒的债权人应自公告日至2022年4月13日向临时管理人依法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据。(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蔡燕燕、蔡雨沁,电话057486813618、18105749175,邮寄申报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州金融大厦A座12楼,邮编315800;现场申报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路268号皇府大厦1幢1503室。)债权申报示范文本电子稿如有需要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alaglr@163.com联系临时管理人领取,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最后一次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阿拉酿酒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临时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上午9:30通过移动微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网络平台在线召开阿拉醉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网络平台及使用方法由临时管理人会前向债权人通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855号 新昌县诚辉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BEJNF8B):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拓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你公司支付货款94371.84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7699号 韩改英(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79****7422):本院受理原告韩香与被告韩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1)浙0206民初7699号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76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687号 黄章斌: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宾与被告黄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清单及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等材料。原告张新宾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52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谭文博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143号 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陈进忠: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恩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陈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宁波恩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共同向原告支付塑机货款2478800元,依约赔偿以24788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计息,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承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债权的实际费用,律师费79321元,保全担保费8750元,合计2566871元;2.判令被告陈进忠依约对上项请求的全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14时00分在骆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142号 周齐齐:本院受理原告庄元治与被告桑静静、第三人周齐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庄元治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腾空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三五路396号海尚广场小区内13撞1楼物业管理用房内的房屋。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9时00分在骆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109号 王传谋:本院受理宁波奉化方桥安薪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91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款799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00分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966号 张丽(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8****2941):本院受理华宇波与张丽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60号 高攀:本院受理原告李九府与被告高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被告即时支付原告欠款170000元,及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292号 郑玉灿: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熊大服饰厂与被告郑玉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241号 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钧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245号 北京华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华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北京华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127号 成都华展中德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3247号 蔡积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积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