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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4日

  (2021)浙0291民初2866号

  巴马万家福长寿家族康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L6X1N22):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李如玲、巴马万家福长寿家族康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84号  万敏:本院受理原告宋苏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万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万敏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至开庭前一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03月0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8692号  唐长月(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671****5436):上诉人李小华与被上诉人钟式洪、唐长月与第三人戚涟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浙0281民初869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李小华于2021年12月21日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201号  杨家威(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3****6011):本院受理原告韩大存与被告杨家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3940元,并支付以1394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599号  胡胜明(公民身份号码6124261978****5816):余姚市张艳建材经营部与浙江凡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偿还材料款622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9:00在余姚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674号  龚辉:原告肖淑方诉被告龚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下所列项目及金额,其中被告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先予赔偿,由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部分由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详见计算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4536号  车金剑(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十委八组)、李忠辉(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和平路89号清合嘉园东区23幢2单元1001室)、蒋欣宏(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447号):本院审理原告胡震东与被告车金剑、李忠辉、徐攀科、何鹏栋、何原君、蒋欣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浙0225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徐攀科不服该判于2021年12月14日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浙0225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95580元的购车回购款;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8254号  甘耀星(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中山西路56号1栋1单元102室):本院受理原告杨盼与被告甘耀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甘耀星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825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执清14号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潘光春申请潘光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8日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潘光春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潘光春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潘光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2楼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何曼丽;联系电话:15057518880],书面说明债权的金额、有无担保财产、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该事由消灭后十日内补充申报,但对补充申报前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非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上述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五号接待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要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739号  周志龙:原告温州新世纪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3月3日15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898号  青岛科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科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万象城店:本院受理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科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科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万象城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9539号  魏志铜: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剑波、张仲强与被告魏志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苍破字第3-2号  因《苍南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6日裁定终结苍南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651号  吴建兴: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上建市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给付货款360789.66元及逾期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2民初391号  吴金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并告知你本案将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点2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499号  陈波:本院受理原告叶阳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阳春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41866元(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之后利息仍按此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阳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832元,由原告叶阳春负担382元(已缴纳),由被告陈波负担54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破6号之一  因浙江蕾丝染整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浙江蕾丝染整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月6日提请本院宣告浙江蕾丝染整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7日裁定宣告浙江蕾丝染整有限公司破产。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955号  吴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吴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吴挺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0170.1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违约金、费用15650.48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6953号  何耀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何耀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何耀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7290.1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违约金、费用7510.93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月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614号、(2021)浙0282民初13135号,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应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分别应为“2022年3月16日9时和2022年3月17日9时”,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1月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479、9480号,举证的期限应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3月24日下午15时15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1-14 2 2022年01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