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借弟弟夫妻名义买房,不想遇到弟媳财产官司
债权人的这个要求,法院没有同意
通讯员 刘燕波 陈倩琳 本报记者 张宇洲
现下,不少地区购买商品房需要摇号,为了增加购得心仪房产的概率,部分人借用亲友名义报名。然而亲友为他人摇中房子后,若是自己又遇上债务纠纷,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近日,舟山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就与房屋代持和债务纠纷有关。
2009年,周某想给女儿夏某买一套婚房。多次看房后,看中了舟山新城某房产,但想要购得该房产,需要摇号。为增加中号率,周某叫上了小周夫妻(弟弟、弟媳)一同参与报名摇号。报名所需的手续费、押金等均由周某办理、支付。
不久后,摇号结果出来了,小周夫妻中了签,因此小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周某和丈夫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煤气管道费、车位购买款、购房税费等。
房产交付后,一直是周某的女儿夏某在居住。2017年,小周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让给外甥女,周某同时清偿银行按揭贷款60余万元后,该房产过户至夏某名下。
但2014至2018年,小周的妻子顾某多次向洁某借款290多万元。由于催款未果,洁某便提起诉讼,要求还款,获得法院支持,后该债权生效判决确认。因顾某无法清偿债务,该案执行程序终结。不久后,洁某以顾某、小周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明显低价转让给他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周、顾某将房产转让给夏某的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顾某与夏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仅是为夏某代持房产。现小周、顾某将实际为夏某所有的房产返还,并不存在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洁某作为顾某的债权人,无权撤销周某、顾某将房产转让给夏某的行为。
洁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人一般享有该不动产物权,但由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是一种拟制事实,并不总能反映真实不动产物权关系。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实际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本案中,房产虽曾以小周名义购买,并登记于小周名下,但夏某提供的证据反映房产的首付款、车位购买款、购房税费等出资都由周某夫妇负担,夏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另房产所在楼盘出售时确有摇号确定购买人,并由该购买人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登记的售房规则,能够证明周某以小周名义为夏某购房的事实。
而周某借小周的名义为夏某购房,并非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政府的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认定夏某本身即为房产实际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登记权利人小周返还房产。小周、顾某将房产过户给夏某,并未导致顾某的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洁某的债权实现没有影响,故洁某无权就小周、顾某转让房产于夏某的行为主张债权人撤销权。另外,即使小周夫妻未将房产返还夏某,夏某也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