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9日
(2022)浙0281民初87号 柴建忠(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7****4015)、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平与被告柴建忠、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8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829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三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余姚中学项目中的工程款13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6500元;四、本案受理费用及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85号 柴建忠(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7****4015)、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泉与被告柴建忠、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85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98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三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余姚中学项目中的工程款240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四、本案受理费用及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催2号 文安县安驰浸渍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19144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文安县安驰浸渍纸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果号码为31300051/5119144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曼星新材料(宁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13日、最后持票人为文安县安驰浸渍纸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11776号 绍兴酷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何继华、李颖:本院受理诸暨市能兴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81民初11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12464号 徐进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台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8日0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12466号 王和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12538号 临沂万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C1JX2A)、青岛中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NJ6230X),山东中丘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DE74XB):本院受理原告陈后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9441号 周云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周云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9548号 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邵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旭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邵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季利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628号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协鑫电器元件厂、王瑜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虹特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协鑫电器元件厂、王瑜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76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913号 浙江赛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苏拉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2民初1540号 马丽云、张建亭、夏冰强、李建炜: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诉你们与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8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0482民初1540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540号 朱琦: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小花与被告朱琦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原告高小花请求与被告朱琦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小花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804号 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贺文土诉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贺文土货款28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080元,由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20618号 焦定军:本院受理原告游健平诉被告焦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焦定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36号 东阳十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东阳十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院前期已完成相关的债权申报程序,现定于2022年1月29日上午8时5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第2号审判庭(广福东街42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393号 林巧君:本院受理原告罗肖肖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3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2470元以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7420号 程秀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群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秀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程秀萍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95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算至起诉之日约为41.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23民特1号 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邦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陈邦连称:陈达椅,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下园徐村6-28号。被申请人陈达椅于2009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一、被申请人陈达椅应当在规定期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死亡;二、凡知悉被申请人陈达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9646号 朱锦秀: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兴奎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9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锦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兴奎货款1594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1元,由被告朱锦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2月2日号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531号,送达程序转换裁定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3月16日,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10月2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0573号,送达材料应增加“简转普裁定书,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2年3月4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特此公告。 本报2022年1月1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张毅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22)浙0203民初233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