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身亡,从不喝酒的他却被检出酒精超标
是酒驾还是另有原因? 司法鉴定还原真相
本报记者 肖春霞
陈恺出生在衢州一个小村庄,一生去过最远的地方就是省城杭州。去年8月,在他39岁那年,一场车祸夺走了他年轻的生命。死后,陈恺被检测出体内酒精超标,已达酒驾标准。如果检测属实,不仅会影响到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而且还会让陈恺被贴上“违法”的标签。
对于这样的结果,陈恺的家属和朋友都表示难以置信:“他多么安分守己的人啊,肯定不会酒驾的”“他酒精过敏,滴酒不沾,不可能喝酒。”
不让无辜者蒙冤、也不留一个漏网之鱼,警方对这些异议高度重视。真相究竟是怎样?在探寻这起案件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司法鉴定发挥了关键作用。
生平滴酒不沾,死后体内酒精超标
时间回到2021年8月。
衢州某个乡村路口,随着一声巨响,陈恺驾驶的小轿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他连人带车重重摔在不远处。此前,陈恺刚结束和朋友的聚餐,须臾间,就躺在了血泊中。
撞上陈恺的货车司机慌乱中报了警,呼叫了120。遗憾的是,陈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警方第一时间排查事故原因,并对两名司机的血液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陈恺因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3.0mg/100ml,超过了20mg/100ml的酒后驾车认定标准。如果情况属实,陈恺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收到该通报,陈恺处于悲痛中的老父亲强撑着打起精神,他一次次重复着“我儿子不会喝酒的”。当天与陈恺聚餐的朋友也闻讯赶来,他们纷纷证明,陈恺当天并未喝酒。“陈恺不喝酒,一直是他们聚餐的老规矩。”
警方决定:一定要彻底弄清楚事情真相,不能让清白者蒙冤。
于是,为彻查真相,衢州警方与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沟通,要求对陈恺血液中的乙醇来源进行鉴定。
酒精超标属实
不少因饮酒引发的事故和案件,涉及血液酒精的技术鉴定,如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的认定、酒后肇事逃逸的认定、尸体中酒精来源的判定等,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经常面临的问题。
对于陈恺家属的反应,接到此案的90后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人童兴钧并未感到意外。该类案件,对他来说已不是第一例,死者体内的酒精,是有迹可循的。
由于酒精进入人体后,会通过肝脏氧化代谢,部分酒精会遗留在血液、尿液和胆汁等液体中。童兴钧依据现有技术规范对陈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复核,发现其中确实含有酒精。
然而,作为专业人士,童兴钧明白该检测只能证明送检的陈恺血液中含有酒精,但并不能就此认定陈恺酒驾。
由于陈恺当天伤势较重,警方只采到心血作为检材。“对于尸体血液的提取,血液样本宜提取股静脉血,其他部位的血容易受污染,可能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干扰。”童兴钧说,尸体腐败、严重创口造成的组织坏死,以及来自外界与肠道的微生物发酵都会产生外源性酒精。这也是一些事故中,伤亡者明明没喝酒,体内却检测出含有酒精的缘故。
那陈恺体内的酒精会不会是外源性酒精?想要还原事实,不让无辜者蒙冤,就必须找出能证明陈恺体内酒精来源的证据。
扒开酒精迷雾 还逝者清白
由于事故中伤亡者体内的酒精来源复杂,童兴钧表示,要弄清陈恺体内酒精的详细来源,技术上难以实现,但可以采用排除法,以此确定陈恺生前摄入酒精的可能性。
据童兴钧介绍,乙醇进入人体后,会代谢出乙基葡萄糖醛酸苷和乙基硫酸酯两种物质,且只有在有生命体征的人体内才能产生代谢物。因此,只要检测人体内是否含有乙醇代谢物,就能判断,体内乙醇是否为生前摄入。“酒精就如同乙基葡萄糖醛酸苷和乙基硫酸酯这两个‘酒精宝宝’的妈妈,一旦进入有生命体征的人体内,就会立马孕育出新生命,因此,如果人体内没有‘酒精宝宝’,而只有酒精,就能顺利推断出这是在人去世后产生的,而非生前摄入。”童兴钧打了个比方。
换句话说,只要检测陈恺血液中是否含有乙基葡萄糖醛酸苷或者乙基硫酸酯,即可推断出,他生前究竟有没有喝酒。
为准确排除陈恺血液中乙醇来源,童兴钧准备了三份不同样本:陈恺血液、未饮酒人员的静脉血液、添加了酒精代谢物的静脉血液。然后用沉淀蛋白法,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对三份血液检材分别进行了乙基葡萄糖醛酸苷检测。
结果显示,陈恺血液和未饮酒人员的静脉血液中均未检出乙基葡萄糖醛酸苷,而添加了酒精代谢物的血液检出了乙基葡萄糖醛酸苷。由此,可以认定所陈恺血液中不含有乙基葡萄糖醛酸苷。
“乙基葡萄糖醛酸苷作为酒精的直接代谢产物,且在血液中的消除时间比酒精更长(约12小时),在法医毒理学中被作为近期乙醇摄入的特征指标,陈恺血液中未检出乙基葡萄糖醛酸苷,可以认定陈恺体内的酒精为外源性酒精,不是其生前摄入。”童兴钧说。
很快,警方认可了这一有理有据的鉴定结果。得知这一消息的陈恺父亲,舒展了多日以来紧锁的眉头。
鉴定人说
让当事人得到一个科学的鉴定意见,得到一个公正的司法审判,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职尽责,是每个司法鉴定人肩负的职责和使命。酒精代谢物检测是法医鉴定中的重要内容,适用于酒后驾车、意外死亡等事故检测,只要运用科学手段,尊重实际,善于发现,就可以还原事件真相。
(文中当事人除鉴定人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