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20日
(2021)浙0225民初6781号 马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园艺村30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0405191X):本院受理(2021)浙0225民初678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与被告马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赔偿金15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赔偿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马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5489号 周建辉(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刘家塬村七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8508243339):本院受理(2021)浙0225民初548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周建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金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金1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建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8589号 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海青与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慈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0425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算至2021年12月20日计89170元);2.被告张慈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85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7955号 俞登唐(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410236411):本院受理原告象山龙韵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左德朝、俞登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俩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尚欠材料款13000元,并支付原告从2021年8月16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代理费用3000元人民币;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795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19号 张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1****0017):原告俞文杰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04458元,并支付其中55871元自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为3259.1元);支付其中48587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以上共计107717.1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14日14: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217号 段华敏(公民身份号码:5306282000****136X):原告尤福雨与被告段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192号
韩清利(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7904014212):原告万冬青与被告韩清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各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17日14: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31号 黄军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7****0213):本院受理原告俞书卿与被告黄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黄军龙归还原告俞书卿借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黄军龙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785号 乐扬: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乐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丽莉借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被告乐扬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359号 杨应超(532626200103261958):本院受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诉被告杨应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杨应超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4号之一 2019年4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引拓公司负债60658468元;管理人在未接收到引拓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的情况下,截至2021年7月21日,管理人查明的引拓公司可分配财产价值为2783937.13元。期间,管理人曾以引入投资人方式对引拓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因重整草案不能通过债权人会议法定多数债权人支持而未重整。引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裁定宣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5392号 庞国平:本院受理原告李涛与被告庞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梁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2年3月10日9点3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27号 2021年5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上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上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东阳市上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上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7445号 卢晓广:本院受理原告梅方正与被告卢晓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卢晓广支付原告梅方正款项人民币124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1年11月1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卢晓广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晓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032号 胡光大:本院受理原告虞小美与被告胡光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3月10日0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248号
张如团:本院受理原告马文庆诉你张如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破1号 2021年12月24日,本院根据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锁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17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鸿雁锁业公司的管理人。鸿雁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鸿雁锁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25日前向鸿雁锁业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鸿雁锁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鸿雁锁业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鸿雁锁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3096号 赖才旭、叶婉飞: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赖才旭、叶婉飞与吴章德、安敏锋、连振斌、吕作挺、叶建兵、叶亦掌、应悦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30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0分至11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12475号 俞选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2月1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326号,送达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应为“简转普裁定书”,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1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11323号,被告为唐若愚的公告,开庭地点应为“在本院新塘院区(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68号)第九法庭”,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