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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员工邵凤凤、林莎莎等10名职工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共计48159.74元。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龙人社监令字〔2021〕23号),指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员工邵凤凤、林莎莎等10名职工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共计48159.74元,并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报送工资支付等相关凭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指令书要求予以改正。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罚先告字〔2022〕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防大楼4楼,联系电话:0577-86922708)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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