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 不仅罚款还要赔偿
通讯员 平亦和
本报讯 近日,在平湖市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嘉兴港区某公司、平湖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会上,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6.89万元和1.79万元,均一次性缴清。
2020年9月20日,平湖某科技公司被查出含铬废水沉淀池排放口的废水总铬浓度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年10月19日,该公司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罚款37万元。
去年6月29日,因暴雨导致部分煤堆场排水不畅,嘉兴港区某公司通过水泵,将堆场内的煤灰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道路雨水井内。经采样检测,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色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当年10月9日,该企业也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罚款15万元。
去年12月,平湖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依据平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对这两起行政执法案件开展检察监督时发现,两家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后果仍未消除,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程序,确定损害程度,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启动相关程序,嘉兴港区某公司不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11.89万元,还自愿支付15万元用于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治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是平湖市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创新成果。”平湖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茆仲义介绍,该机制将以往主要从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扩大到了行政执法领域,促进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充分地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