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26日
(2021)浙0108民初5139号 杭州嘉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嘉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734号 徐海峰:本院受理原告高尔明与被告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0元,合计29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13时45分在本院义蓬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林晖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3号 李小红: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兰金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0日9时1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2022)浙0122民初200号 方雯(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迎春小区3幢3单元405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雯、杨大龙、朱莉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方雯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4674.46元(利息从2018年6月21日起算至2021年8月31日止),自2021年9月1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方雯承担公告费650元;3.被告杨大龙、朱莉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方雯、杨大龙、朱莉雯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08号 候冬莲:本院受理原告龙定群与被告候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下午13:3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73号 褚礼章(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54****7155):本院受理原告郝练习与被告褚礼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92110元并按LPR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还款日止的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13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7934号 慧超电子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山海天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慧超电子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1.5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3月19日起暂至2021年10月18日止的利息3681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4号 沈耀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7****7332):本院受理原告程迪祥与被告沈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1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4182号 王民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逸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民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7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5454元(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2020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31日)、保全费,合计175454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戴盈盈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670号 宋扬:本院受理原告宋扬与被告邵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1.被告邵瑞瑞归还原告宋扬欠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3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05号 李玉贵、李军、李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鸿得利罗纹纺织品店诉被告李玉贵、李军、李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282民初60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509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17号 冯春虾、冯志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读书郎服装厂诉被告冯春虾、冯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浙0282民初61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两被告支付货款89916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99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29号 何玉航:本院受理原告孙成成与被告何玉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4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20元(现暂定自2019年11月22号起至2021年11月22日,按照逾期还款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执清1号 本院根据祝宇超的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裁定受理祝宇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祝宇超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3月14日前,向祝宇超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薛伊凡,联系电话:13506627820,联系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宏瑞大厦5幢3楼)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祝宇超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5379号 张贇:本院受理原告鲍文君与被告陈荣峰、张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陈荣峰、张贇立即支付欠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照LPR暂算至2021年10月30日);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何勇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2年3月14日9点00分在灵峰法庭第一审判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76号 本院根据贾后兵的申请,于2022年1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联合管理人。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2日前向新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万达SOHO.B座32层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进,1845797699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方式,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339号 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维美亚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533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陈明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黄龙(后补人民陪审员于益君、黄倩,如遇前序人民陪审员因事不能出庭的,由后序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1日9:00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