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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月27日

  (2021)浙0106民初7949号  浙江昶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友强与被告浙江昶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7793号  李振谊: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7793号原告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1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786号  杭州汉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世文与被告杭州汉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工程质保证金15368元及利息(利息153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029号  李琤涛: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9029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10279号  胡海光: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10279号原告李群羊诉吴西、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187号  杭州一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杭州特勤疗养中心疗养二区与被告杭州一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8013号  傅高泉:本院受理张华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434号  杭州科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闵璐与被告杭州科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撤诉正在任职的被告公司监事的职务。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10: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7991号  李云骏:本院受理原告刘毅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479号  严英: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968.6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2968.6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3元,由被告严英负担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977号  合肥一条视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色含光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一条视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532号  许永光、浙江诚儒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胡巧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能健与被告许永光、浙江诚儒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胡巧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永光、浙江诚儒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能健服务费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许永光、浙江诚儒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能健公告费损失650元;三、被告胡巧燕对上诉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许永光、浙江诚儒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胡巧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行审55号  杭州星远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杭州星远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代履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行审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滨人社监处字[2021]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项下关于被执行人杭州星远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孙徐均等4名员工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合计27800元,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8号  来望根:本院受理原告任彤诉被告来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179号  顾金鑫:本院受理原告沈梅香诉被告顾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61号  邢恒兴(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540410001X):本院受理原告邢大有与被告邢恒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4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6日14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68号  童灵江(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陶堰街道张家岙村横泾172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张学义诉被告童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张学义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童灵江支付拖欠劳务报酬2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童灵江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江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49号  厉正华(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仁川镇荣坑口村41号):本院已经受理桐庐县横村镇互信润滑油经营部与厉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桐庐县横村镇互信润滑油经营部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厉正华支付3321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和公告费由厉正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425号  郭裕仙、子瑞环保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郭裕仙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欠付的利息44900元(四个月,月息1.28%,扣除超标准的6300元);后续月利息自2021年1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现1.28%/月)计付,直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郭裕仙承担原告起诉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判令将被告郭裕仙所拥有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迎春南路577号时代广场2-38号、2-39号、3-40号、3-41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0)桐庐县不动产权第0012496号、0012498号、0012499号、0012500号;建筑面积:187.95平方米]在折价、拍卖或者变价后,原告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子瑞环保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本案起诉所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毛宇斐330****046毛宇斐330****046毛宇斐330****046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4373号  施冬红:本院受理原告徐燕平诉被告施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7民初4111号  何龙:本院受理吴伟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27民初4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淳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7民初4255号  李海明、张根花:本院受理汪胜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27民初42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217号  关燕新:原告舒雅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损失10.54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LPR为3.85%,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梅城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198号  王红君:本院受理原告上官路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3293号  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华益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浙018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华益塑料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9478.62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6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72元,由被告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3294号  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华恒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浙0182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华恒塑料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6033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305元,由被告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3号  张四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红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10号  崔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堂与被告崔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简)、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101号  李俊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保江诉被告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205民初1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149号  叶伟琴(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7****6723):原告周静芬与被告叶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8055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24日起以58055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328号  莫怀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莫怀勇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再56、58、67、68、70、72、76、78、80、84、85、87号  王帅、王琪超,陆洪兵,任振宇,周礼,张中廉,刘瑶,李德勇,杨德刚,姜涛,何昌格,王建喜,徐敏: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帅、王琪超,陆洪兵,任振宇,周礼,张中廉,刘瑶,李德勇,杨德刚,姜涛,何昌格,王建喜,徐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再56、58、67、68、70、72、76、78、80、84、85、87号十二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801号  宁波起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J3MWF0G)、付报永(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0615):本院受理原告张曼曼与被告宁波起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付报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立即解除与被告的装修合同;2.立即返还装修款50000元;3.支付工期延误费15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7796号  宁波起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J3MWF0G)、付报永(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0615):本院受理原告姜凯议与被告宁波起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付报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立即解除与被告的装修合同;2.立即返还后续未装修款50000元;3.支付工期延误费15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7795号  宁波起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J3MWF0G)、付报永(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0615):本院受理原告周晓梅与被告宁波起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付报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立即解除与被告的装修合同;2.立即返还后续未装修款50000元;3.支付工期延误费2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7802号  宁波起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J3MWF0G)、付报永(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0615):本院受理原告饶俊飞与被告宁波起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付报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立即解除与被告的装修合同;2.立即返还装修款50000元;3.支付工期延误费225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273号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80801724E):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311号  彭涵煕(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3****0042):本院受理原告刘琦与被告彭涵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2287号  北京实德美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80817024G)、北京可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5232670H):本院受理宁波高新区康大美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德美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可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3012号  楼泽阳(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92****1735):本院受理原告黄兆赛与被告楼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11号  张恒利: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恒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张恒利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20.40元,支付利息、罚息336.94元(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以及从2021年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赔偿律师费1000元,暂合计4657.3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583号  杨晓锋(5221261995****4015):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杨晓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保险金损失4000元,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上述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8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0045号  田公良(3412811971****1559):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田公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保险金损失1705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8日9: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1-27 2 2022年01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