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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月27日

  (2021)浙0304民初7752号  即墨区王同峰服装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智云众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即墨区王同峰服装加工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33号  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为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晋祥五金制品厂与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2353元及利息(以462353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1年8月23日利息暂计14092.13元)以上暂合计476445.13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梁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2年3月16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433号  陈世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江涛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陈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71号  曹永豪、胡敏玲:本院受理原告姚红亮与被告曹永豪、芦文进、胡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曹永豪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28日止,后续利息按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曹永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芦文进、胡敏玲对借款本金、利息、代理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上午08:40、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490号  庄爱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爱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庄爱琴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8839.85元、截至2021年1月30日的利息9006.19元、费用116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庄爱琴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7493号  王福崇、蔡伟庆、陈菊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崇、蔡伟庆、陈菊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王福崇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765.77元、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利息12132.88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王福崇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蔡伟庆、陈菊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3号  严中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0006号  蒋小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应国方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雷红艳、蒋小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应国方货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雷红艳、蒋小友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4破申3号  松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松阳县通达活性炭有限公司的申请在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浙112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松阳县通达活性炭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公司”)破产和解一案,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达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20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陈君巧;联系电话:1338588490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达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通达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82破23号  因浙江万臣电机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浙江万臣电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1-27 2 2022年01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