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第11号)
浙江远见会展创意产业发展研究院: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2018年度检查,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年检通知书、年检公告、未参检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你们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