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发“差评”被商家索赔 法院:驳回商家诉求
本报记者 蓝莹 实习生 张聚杰
通讯员 芮萱
认为消费者的“差评”留言影响了自己店铺的名誉权,某商家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这样的诉求会被支持吗?近日,温州中院审理了该案。
“我是买到假货了吗?蔓越莓干看着很差劲……介意的亲慎拍,可以去官方买。”2021年2月,王女士在某网购平台店铺购买了一盒坚果后,发表上述买家评价。
评价一出,商家多次联系王女士要求删除评价,但该评价经一段时间生效后无法删除。3月,王女士对该商品追加评价“上次是个误会,后来证实确实是正品……给卖家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下次还来。”
然而,即使王女士作出相应解释,商家仍认为,“追评”效果无法弥补“差评”带来的负面效应,王女士的造谣行为已侵犯店铺名誉权,便诉至瑞安市法院要求王女士删除差评,在网络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方可认定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收到货物后在平台上发表评价,是基于货品或服务本身等综合因素的考量,表达的是其主观感受及个人体验,评价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之程度。
原告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不能要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不能简单地将“差评”和名誉权侵权划等号。
本案中,原告未就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分举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