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大不同 担保之时,这个问题别忽视
2021年2月1日,老王向小钱借款10万元,借期6个月,张三、李四作为担保人。张三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还钱,由担保人张三偿还”,李四则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能还钱,由担保人李四偿还”。借款到期后,小钱于2021年9月15日向老王、张三、李四催讨无果,无奈于2021年10月15日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归还借款,张三、李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两张借条仅一字之差,张三、李四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听听法官怎么说?
保证方式
张三为连带责任保证,李四为一般保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张三的借条意为,在债务人老王不履行债务时,张三承担保证责任,故张三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小钱可以要求任一人承担或者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李四的借条意为,在债务人老王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四才承担保证责任,故李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小钱先对债务人老王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李四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张三和李四的保证期间均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诉讼时效
张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自小钱向张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即2021年9月15日起三年,李四提供一般保证,诉讼时效应根据债务人履行情况等综合认定。
依据民法典,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稿件来源: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