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案卷

法院公告

2022年2月11日

  (2022)浙0282民初1364号

  刘杰东、上海港口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夏娣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王思倩、上海港口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刘杰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82号

  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清河县夏雪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简转普(独任审)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516号

  绍兴市海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海强: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海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海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189号

  李隆发: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浒山新光明涂料店与被告李隆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57号

  赖宁、赖子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宁、赖子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15: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32号

  邓欢、廖石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欢、廖石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初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15: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47号

  戴海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戴海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04号

  项桂增: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项桂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07号

  张文聪: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文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169号

  敖相利: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太升聚氨酯颜料厂与被告敖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513号

  梁耀中:本院受理原告李乐平与被告梁耀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533号

  钟绍波:本院受理原告饶山与被告钟绍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595号

  李小锋: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洁与被告李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51号

  周艳、杨友明、周娟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小林与被告周艳、杨友明、周娟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2.原告对被告周艳单独所有的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玫瑰半岛花园16幢一单元1003、1004室的不动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三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918号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周春宇为与被告鲍永强、范玲玲、第三人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1、2、3、4号

  2018年12月21日,本院分别裁定受理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东阳市凯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市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破产清算案。查明,上述四家公司已经构成法人人格混同,为公平清理四家公司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申请对上述四家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对东阳市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市凯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一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35号

  罗贤兵:本院受理原告金梦珂与被告罗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金梦珂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年利率12%从2021年1月计算到实际归还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约7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17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440号

  张若华:本院受理原告虞景康与被告张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虞景康借款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200元,由被告张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5号

  周亮亮、刘军梅、衢州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2-11 2 2022年02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