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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2月15日

  (2021)浙0282民初8617号  李大徽(身份证号末尾0978):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远达渔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大徽、李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6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大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远达渔具有限公司货款398545元,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9854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慈溪市远达渔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2.50元,由被告李大徽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635元,由原告慈溪市远达渔具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大徽各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729号之一  邓高亮(532628199105022317):本院受理原告邓昆杰诉被告邓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邓高亮支付原告邓昆杰货款58369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被告邓高亮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0022号  新乡市乾鸿养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明珠与被告新乡市乾鸿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依法归还原告自吸玉米粉碎机机身2150元,按照退一赔三,被告赔偿原告6450元,合计8600元。2、判决被告依法归还原告2800(搅拌电机和粉碎电机的费用)元,商家承诺退一赔十,被告赔偿原告28000元,合计308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运费1100元。上述费用共计40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梁弄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762号  深圳市东辰兴业机械有限公司(914403006685114

  33F):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河姆渡镇飞跃不锈钢丝材厂诉被告深圳市东辰兴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付款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83号  张国山(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68****3216)、扬州赛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震飞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国山、扬州赛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支付原告货款95625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6日9:00在余姚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313号  谢旭芬:本院受理原告岑亚红与被告谢旭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旭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岑亚红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被告谢旭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5民初89号  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裘富荣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等材料。现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董文锐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8民初281号  温州同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邰连振与被告温州同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启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决:1、判令被告温州同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启如立即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14时3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南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文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7661号  温州市贝拉百俪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信科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贝拉百俪鞋业有限公司、张炎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149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14924元为基础从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10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168号  冯林祥:本院受理原告韩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4142号  杭州兰墒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嘉兴蓝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子凤诉被告杭州兰墒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嘉兴蓝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一、被告杭州兰墒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子凤租赁设备(按摩沙发30台、按摩棋牌椅30台);二、被告杭州兰墒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子凤租赁费人民币2178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09号  程美芳:本院审理原告潘红燕与程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1500元。2.被告清偿借款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计算,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582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2022年4月1日14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破13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湖州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抽签确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湖州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9A;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及电话:俞聪,18267279023),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湖州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通过“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线上参与,参会指引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929号  朱坤堂: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伙锅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坤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2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无双律师事务所,东阳市阳康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卢美君。  2021年7月16日,东阳市阳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康服饰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阳康服饰公司已全面停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债务人的实际财产情况及账簿、文书等材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追查债务人的财产,亦无法进行清算,且管理人经依法调查得知债务人无可分配的破产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阳康服饰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阳康服饰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阳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阳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1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加朗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加朗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加朗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联系电话:0579-86638498、1356674703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7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3号之二  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17)浙0783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分配,分配款项以转账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1903064.71元,涉及44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13237906.4元。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3号之一  2017年5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总额165175560.3元,另有职工债权3人,职工债权总额为262346元,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金额合计165437906.3元。目前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接管的资产总额为1903064.71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8日裁定宣告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8号  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潘红东与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800.6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起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17日为5688.08元,本息共计28488.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4月6日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624号  周江波:本院受理原告胡振东与被告沈新胜、周江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胡振东与永康市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书》。二、由被告沈新胜返还原告胡振东装修款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胡振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12元,由原告胡振东负担972元,由被告沈新胜负担164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胡振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483号  黄伟芳:原告廖小建与被告黄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伟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小建借款本金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85元,由被告黄伟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7851号  傅灵:本院受理原告陶永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借款人民币94600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借款(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1.5%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约496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950号  杨增明(身份证号码3301031970****04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增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8203.78元、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费用15941.25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总和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被告杨增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6954号  许秀林(身份证号码3326211972****053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许秀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769.49元、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14498.24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总和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被告许秀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22号

  王恩斌: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5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9956.45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20404.84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利息、违约金、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24号

  吴召华: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5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6477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17899.49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利息、违约金、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14号

  许进军、许又来、曾永和: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414号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5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许进军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22007.67元;2.被告许进军赔偿原告违约金(从每笔垫款日期按年7.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许进军承担;4.被告许又来、曾永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974号  金丹丹:本院受理原告赵赛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10514号  郑连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君平与郑连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05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郑连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林君平货款57000元及自2021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85元,由被告郑连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10712号  陈铃: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海忠与陈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07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徐海忠货款86500元及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23元,由被告陈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2-15 2 2022年02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