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2月18日
(2021)浙0282民初10751号
刘文威: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逍林博鑫模具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653号
厦门丽文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厦门丽文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966号
张丽(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8****2941):本院受理原告华宇波与被告张丽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93号 朱素玲:本院受理原告吉瓦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璋、朱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0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901号 钟丽琴、徐华仁、温州芯莹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海翔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丽琴、徐华仁、第三人温州芯莹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9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773号
佛山市康锐达数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嘉兴米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7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受理费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681号
嘉兴融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建林: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被告嘉兴融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建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4506号
沈永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00724051X):本院受理原告胡建荣与被告沈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21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胡建荣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10元,由被告沈永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8359号
陈勇:原告海宁仟百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勇支付原告货款306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8230号
李靖宇:原告钱伟锋与被告李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靖宇归还借款1805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779号
郭深龙: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兴利服装砂洗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深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80号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志恒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义乌市志恒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志恒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义乌市志恒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向义乌市志恒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25楼,联系人:张会计师,电话:15057998787。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志恒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志恒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下午2时30分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41号
钟建明:本院受理原告蓝明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7280元及利息31530.24元,合计本息108810.24元(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已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之后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2‰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4月12日上午9:0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33号之一 因浦江县第二棉纺织厂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浦江县第二棉纺织厂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月5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7日裁定终结浦江县第二棉纺织厂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956号
梁玲珍、梁福庆:本院受理潘能来与你们及第三人陈静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潘能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35元,由原告潘能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801号
郑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腾川货运站与被告郑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路桥腾川货运站货款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台州市路桥腾川货运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依法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郑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1民初327号
杨俊(身份证号码330329200212101930):本院受理原告黄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1民初327号案件的诉讼文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450元及利息;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450元,利息从10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拆借利率3.8%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4月7日本院定于2022年4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1151号
周广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小挺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11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广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曹小挺137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4元,由被告周广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0493号
白学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云军与被告白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04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白学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林云军货款111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080元,由被告白学东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993号
郑开强:本院受理原告黄燕苹诉被告郑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开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燕苹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9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6元,由郑开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094号
徐红政:本院受理原告周曙光诉被告徐红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红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曙光100000元及利息(2018年9月1日之前的利息为40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1.5%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周曙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750元,由徐红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