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市龙湾海滨祥莲鞋面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付祥莲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员工罗中云、汪兴红等15人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共计150570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员工罗中云、汪兴红等15人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的工资共计150570元,并加付赔偿金75285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理告字〔2022〕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防大楼4楼,联系电话:0577-8692026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