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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市龙湾海滨祥莲鞋面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付祥莲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员工罗中云、汪兴红等15人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共计150570元的工资。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龙人社监令字〔2021〕30号),指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员工罗中云、汪兴红等15人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共计150570元的工资,并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报送工资支付等相关凭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指令书要求予以改正。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罚告字〔2022〕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防大楼4楼,联系电话:0577-8692026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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