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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年后返岗,劳动关系中的这些“坑”不要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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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公司未就双方曾协商过变更劳动合同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劳动权及通过劳动获得正当稳定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不可剥夺的法定权益,或然性的利益对比,不能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化。该公司的方案虽表面维系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却使老汤处于工资待遇大幅降低、工作时间极不稳定的状态,违背了我国劳动法的初衷,作为劳动者的老汤没有义务服从公司如此安排。最终,法院支持了老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

  签订承包合同

  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2018年9月开始在开化县某医院工作,负责煎药、制作腰枕、药袋、香囊等。医院药剂科与她签订《中药煎药承包用工协议书》。2021年7月,张某迫于医院的压力离职。之后,张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其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定认定张某与医院为劳动关系,但以已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赔偿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化县法院审查认为,张某与医院签订的虽是个人承包协议,但实际上张某工作中受医院的规章制度约束,工资由医院发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医院同意支付张某经济补偿等费用共计27900元。

  法官提醒,对劳动关系认定主要看三个要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践中对员工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主要依据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更多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形式进行判断。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个人承包协议,但事实上仍是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当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视情况主张两倍工资或者经济补偿金。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年后返岗,劳动关系中的这些“坑”不要踩 2022-02-21 2 2022年02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