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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2月21日

  (2021)浙0303民初4689号

  丁绪玲、丁峰、周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绪玲、丁峰、周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5145号

  殷闯、殷邓: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殷闯、殷邓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852号

  叶金火:本院受理原告朱冬柳与被告叶金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民初855号

  朱玉平、柳金妹、朱恒武:本院受理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5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411号

  嘉兴森盛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上诉人王坦就(2021)浙0411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168号

  范大伟、罗全香、浙江瑞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范大伟、罗全香、浙江瑞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83062.12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8041.9元;3、被告二、三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大通牌小客车抵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陈明源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169号

  范大伟、罗全香、浙江瑞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范大伟、罗全香、浙江瑞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76067.41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6522.58元;3、被告二、三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大通牌小客车抵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陈明源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5104号

  赵美云、施亚红: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5104号原告杭州庄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美云、施亚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3号

  周华群:本院审理原告刘顺富与被告周华群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746号

  王川川:本院受理原告陈民与被告王川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到实际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7492号

  张文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北京与被告张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7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王北京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王北京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8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金吉特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2月7日,东阳市金吉特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东阳市金吉特机械有限公司因无财产可分配,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故请求本院宣告东阳市金吉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东阳市金吉特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金吉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金吉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40号

  牟进:本院受理原告颜伟芳与被告牟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颜伟芳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送料车床买卖合同。2、由被告双倍退还原告定金共计6000元,并承担车床运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4月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774号

  楼华:本院受理原告胡静姿与被告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楼华归还原告胡静姿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楼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75号

  舒明庆:本院受理原告杨才贵与被告舒明庆民间借贷纠纷(原立案案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7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18日13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330号

  张金泉:本院受理原告金笑笑诉张金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22年04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036号

  王毓平:本院受理原告余英俊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英俊退股款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3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毓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毓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403号

  王涛涛: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74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12日)。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4995.5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9802.81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总和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2破20号之一

  2020年9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梅振华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1年6月30日,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债务2.5亿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裁定宣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4905号

  柯友强(身份证号码330902195401200013):本院受理原告郑杰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1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柯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杰平借款本金7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柯友强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464号

  丁普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诉被告丁普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4号

  安吉康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银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新红峰油漆店与被告安吉康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安吉康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21.82.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止);2.被告二王银杰对被告一安吉康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所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梁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2年4月8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31号

  安吉娜艳英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朱荷欢诉被告安吉娜艳英餐饮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加交通费共计26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0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2-21 2 2022年02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