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2月28日
(2021)浙0503民初3750号 周品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品泉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品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5413.2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负担203元,由被告周品泉负担407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850号 蔡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孝丰华宏石材厂诉蔡国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6号 东阳市豪梦地毯发展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2月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豪梦地毯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豪梦地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号楼310,联系电话:18329192595王女士)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1190号 朱超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念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超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7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1858号 刘殿波:本院受理原告刘夼与被告刘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所欠货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1881号 王慧、上饶县暄暄食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徐秀容与被告王慧、上饶县暄暄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8975元整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2030号 胡小男: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品造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小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2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54号 程风岳:本院受理原告陈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24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魏宏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聪、徐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上午9时15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物流中心内右侧)。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149号 罗时光:本院受理原告罗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魏宏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聪、徐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物流中心内右侧)。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405号 赵旦锋: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赵旦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超借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赵旦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424号 宋卫强:本院受理原告吴珍珍诉被告宋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宋卫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珍珍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13120元和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吴珍珍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2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278元,由被告宋卫强承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4834号 姜东华、戴小红、姜东升、姜春雪、胡耀苹、江山市创新鞋业有限公司、江山市欧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姜东华、戴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6649.42元并支付以206649.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5%自2021年3月3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被告姜东升、姜春雪、胡耀苹、江山市创新鞋业有限公司、江山市欧汇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山市创新鞋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最高额2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4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姜东华、戴小红、姜东升、姜春雪、胡耀苹、江山市创新鞋业有限公司、江山市欧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姜东华,戴小红、江山市创新鞋业有限公司、江山市欧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026号 储慧珠:本院受理原告黄雪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储慧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雪英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据实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民初801号 王志军:本院受理台州市黄岩鸿跃工艺品厂管理人与王志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4646号 黄海:本院受理原告王煜为与被告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煜借款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黄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50号 徐道才: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45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25日)。一、判令你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54894.86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7日的利息29142.45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二、判令你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前期律师费1500元;三、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452号 颜建江: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45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25日)。一、判令你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326628.3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7日的利息584865.3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二、判令你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前期律师费1500元;三、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2453号 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莲、冯国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5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陈小莲、冯国明工程履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4779号 陈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城西路548弄5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建胜与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胜借款本金158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4020元,由被告陈明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