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2月28日
(2021)浙0102民初11112号 陈天翔: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望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裴九龙、陈天翔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4号 郑有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郑有华、湖州金寓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276号 杭州寰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海燕与被告杭州寰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132号 宁波越上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莉敏与被告宁波越上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135号 宁波越上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莉敏与被告宁波越上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3号
丁庆利、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庆利,第三人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2022)浙0108民初3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贵院(2021)浙0108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由其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53号 林康:本院受理原告廖风茂诉被告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367号 黄盼盼:本院受理原告蒲荟旭诉被告黄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403号 吴畏:本院受理原告潘骏诉被告吴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574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秦小枢、季婧雯、李雪兰、上海安镕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深圳百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秦小枢、季婧雯、李雪兰、上海安镕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157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749号 汪健、徐峰、滨州舜意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健、徐峰、滨州舜意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750号 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军、陈杰:本院受理原告朱伟诉被告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军、陈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伟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款1622866.52元,并赔偿损失(自2019年2月3日期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38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负担113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758号 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脸谱控股有限公司、杭州习吴投资合伙企业、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山外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脸谱控股有限公司、杭州习吴投资合伙企业、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脸谱控股有限公司、杭州习吴投资合伙企业、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本金90200元及以90200元为基教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5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向原告浙江山外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木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029号 何关云、刘玉春:本院受理原告赵小芹诉被告何关云、刘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502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913号 上海歆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耀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歆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284号 高佳乐(住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向前村10组7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佳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4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高佳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事故赔偿款69700元。案件受理费772元(已减半),由被告高佳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4民初4485号 韩伯能:本院受理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韩伯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韩伯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90580.89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9月27日代偿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损失(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为10169.87元);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韩伯能抵押的车牌号为浙AH0G38、发动机号为2GRJ428695、车架号为JTHBJ46G9B2452522的雷克萨斯车辆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58元(已减半),由被告韩伯能负担。被告韩伯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434号 蔡国兵:本院受理余云斌与蔡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被告蔡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云斌货款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蔡国兵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411号 李文:本院受理原告汪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234号 陈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235号 李文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安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62号 李伟标:李勇与李伟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工资1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8日0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377号 杨海涛(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7****5354):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翔与被告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719号 梁正林(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8****3992):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强与被告梁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344号 周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武标与被告周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小转简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206号 都未来: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206号原告广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未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518号 姚燕、钱生坤、丹阳市燕妮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2)浙0212民初518号原告宁波辛巴娜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燕、钱生坤、丹阳市燕妮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75号之一 2021年11月18日,本院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夏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夏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夏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裁定宣告宁波夏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夏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277号 程世彬(5321241987****05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程世彬、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程序转换裁定书、(2022)浙0206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被告二提供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893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7364号 刘才林(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8****101X):本院受理原告阮春梅与被告刘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7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阮春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501号 宁波嵩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3K3K17)、宁波嵩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6AF6Y)、桐庐青香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88876145N):本院受理原告张淑芳与被告宁波嵩元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嵩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桐庐青香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167号 闫正启:原告慈溪市白沙路楚浩龙童装厂诉被告刘秀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被告刘秀芳分别提交的补充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192号 张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2****6214):本院受理原告林方圆与被告张伟、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张伟归还原告林方圆借款2674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在对被告张伟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程雪对上述第1项所列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1193号 张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2****6214):本院受理原告褚银军与被告张伟、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张伟归还原告褚银军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在对被告张伟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程雪对上述第1项所列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699号 温州芒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纽莱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温州芒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71341.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8日9时在中意宁波生态园区人民法庭中意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2180号 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徐伟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确认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签订的关于原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宁海分公司位于宁海县西店储备站资产的《转让协议书》有效;确认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原浙江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签订的关于原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宁海分公司位于宁海县西店储备站资产的《转让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已垫付),合计1050元,由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7407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53号 刘静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志权与被告刘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1301号 郑月华父母: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诉被告林洪明、林加勋、林宇瞳、林宇旸、林思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郑月华(女,公民身份证号330324197408214949)已于2021年3月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而郑月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郑月华的配偶、父母、子女与本案的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郑月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需要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参与本案诉讼。而本案原告和被告均无法提供郑月华父母的具体身份信息,故本院发出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通知郑月华父母在本通知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黄路501号,电话:0577-61727783)登记参与(2021)浙0382民初11301号案件诉讼,逾期登记的,不利后果由受通知人自行承担。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428号 潘笑敏:本院受理原告郑福庆与被告潘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你方支付原告货款1600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帅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凌章涛、凌建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7358号 林建波(330382198801096975):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诉被告林建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296号 陈剑平(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002102519):本院受理原告庄丽芬与被告陈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