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
尊敬的谭向东先生:
为担保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借款人(下称“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 渤杭分流贷(2019)第11号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授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您与我行于 2019 年 04 月 29 日签订了编号为 渤杭分保字(2019)第23号 的《 保证协议(自然人) 》(下称“保证合同”)。 2020年3月23日,我行与借款人等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对贷款还款方式及结息方式进行变更,变更后未加重借款人的债务。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我行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并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我行在主合同项下贷款债权金额为624112308.25元。
2021年8月20日,我行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您发出《授信逾期通知书》,要求您立即承担担保责任,但您既未还款也未与我行联系。2022年2月23日,我行又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您发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再次要求您立即承担担保责任。
我行再次郑重敬告您,请您按照保证合同及协议书约定立即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全部款项。特此公告。
电话:0571-2811989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