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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遭遇家暴、身患重病“被离婚”、全职带娃成了“理所当然”、丈夫把家财豪赠“小三”……

“半边天”遇到这些糟心事儿,记得有民法典撑腰

  (上接1版)

  孩子随母姓,丈夫离婚时要求改父姓,可以吗?

  李某怀孕时与丈夫金某发生矛盾,于分居期间诞下一女,取名李小某。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金某提出,如果离婚,女儿李小某必须改姓父姓。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出生在夫妻分居期间,李某未与金某协商就为孩子取名,虽有不妥,但事出有因。婚生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李小某随母姓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情形,故对于金某要求孩子改姓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受传统观念影响,子女随父姓的情况较为普遍。其实对于孩子姓氏,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赋予了夫和妻平等的冠姓权。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复函中明确指出“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正常情况下,夫妻应协商一致,共同决定子女姓氏。特定情形下,子女姓氏的决定或变更未经夫或妻一方同意的,应着重从社会公序良俗及子女利益出发考量,确定是否变更,并充分尊重子女本人意愿。

  

  感情破裂后丈夫转移财产,能否“收复城池”?

  陈某起诉妻子王某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此后,陈某擅自将婚姻期间购置的汽车出售,将其名下的50余万元存款转移。王某得知情况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陈某少分财产。法院查实陈某变卖、转移财产50余万元,行为恶劣,依法判决陈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

  法官说法:离婚纠纷中,掌握财产的一方往往欲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挥霍等方式来达到多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这一具有惩戒意味的规定,有效打击了婚姻中强势方肆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达到了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悔不当初的法律效果。

  

  丈夫婚内出轨,赠与“小三”大额钱财,怎么办?

  吴某发现其丈夫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向婚外情对象贾某转账40余万元,其中不乏“1314”“520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离婚后,吴某将周某和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返还周某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赠与贾某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无权以个人名义单方处分,且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认定周某与贾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判决贾某返还款项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贾某已将款项返还吴某。

  法官说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单方处分共同财产,为法律所允许,对另一方发生效力。但丈夫擅自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损害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并且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故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应当返还所得财物。

  

  丈夫暗地向外举债,面对债权人起诉,怎样“绝地求生”?

  刘某向龚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刘某与妻子黄某离婚后,龚某起诉刘某与黄某,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法院审理查明,借款前后刘某与黄某并未为家庭进行过大额支出,60万元借款明显已超出了夫妻的日常生活需要,黄某未在借条上签字,故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刘某个人借款。

  法官说法:夫妻一方擅自对外借款,实属婚姻中难以避免的“雷区”。民法典的“共债共签”条款,规定对于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只有在夫妻共同签字或经未签字一方事后追认后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大限度避免了女性在婚姻中“被负债”现象。

  

  丈夫去世,留下的唯一住房继承者众,又该“何以为家”?

  张某的丈夫去世后,留下位于鄞州区的一套住宅。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张某丈夫的父亲、丈夫与前妻的女儿均享有继承权。如果依法分割,张某将面临居无定所的状况。为保障张某的居住权益,经协商,张某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领取了“居住权”证,确保张某能够在房屋内继续居住,这也是宁波市发出的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法官说法: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将居住权益从所有权中析出,明确享有居住权的人可以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居住权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人协商确定,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后设立,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权为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弱势群体最关注的住房保障机制。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半边天”遇到这些糟心事儿,记得有民法典撑腰 2022-03-08 2 2022年03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