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说法

转让的葡萄地“升值”10多倍,补偿款怎么分?

调解员搬出民法典

  本报记者 陈毅人 通讯员 袁瑜晖 刘颖卓 

  一块葡萄地以5万多元的价格转让后,被国土部门列为整治范围,并以70万元的价格作一次性补偿。当事双方就赔偿事宜争得面红耳赤,近日,在调解员的释法说理下,事情得以化解。

  2019年,宁波市海曙区的小林与村里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租赁村里的10.18亩土地用于种植大棚葡萄。今年2月,小林的父亲将葡萄地上的设施、作物、土地流转经营权,以58000元的价格打包转让给齐某。

  “葡萄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我,父亲在未经许可下将经营权卖给齐某,这份合同无效,整治的补偿款也都要归我。”小林对洞桥司法所的调解员说。

  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从周边村民处得知,葡萄的装运贩卖由小林处置,葡萄地交给齐某经营后,小林再未出现,转让土地的事情小林理应知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调解员告诉小林,即使父亲没有代理权,在小林也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转让协议,这份协议也是有效的。

  听到这里,小林的态度渐渐缓和了下来,他告诉调解员,自己和父亲在葡萄地上经营多年,如今补偿款要是都给齐某,实在心有不甘。“齐某一直没有去村里办理转让登记,整治时与村里签订流转合同的主体依旧是我,如果不给我一半的补偿款,我就不同意整治,那大家就都拿不到补偿款。”面对小林的要求,调解再次陷入了僵局。

  经验老到的调解员将齐某拉到了一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齐某和小林父亲间的经营权互换未向村委会进行登记,所以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仍是小林。整治期限到了后,如果纠纷不能解决,双方都得不到赔偿。”

  和当事人析法明理后,调解员再次组织面对面调解,双方态度较之前缓和了不少。“要不大家都各退一步吧,补偿款中包含了拆除葡萄地棚架和清理作物的费用,小林在外面工作没有时间,不妨把这项工作交给齐某完成,也算对齐某这半个月葡萄地投入的补偿,剩余的补偿款大家平分。”

  最终,双方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3 转让的葡萄地“升值”10多倍,补偿款怎么分? 2022-03-10 2 2022年03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