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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深一度

法院公告

2022年3月10日

  (2021)浙1004民初7259号  章珏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5299.15元以及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人民币22916.56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1000元(以上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59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7454号  马华兵:原告肖洪德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肖洪德借款本金人民币13950元,并赔偿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74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7460号  刘谦: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000元及截至2021年9月9日的利息398.32元、违约金132.77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7467号  卢西友: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0000元及截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5669.76元、违约金1889.92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3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688号  陈守军:本院受理起诉人温岭市盛祥鞋底厂与陈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8日8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强清1号  2017年12月24日,本院根据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好菲特灯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台州市好菲特灯饰有限公司清算组。经查明:台州市好菲特灯饰有限公司清算组根据清算工作完成情况制作了《合州市好菲特灯饰有限公司清算报告》,该报告反映清算组自成立以来所进行的财产查找、债权确认等工作,内容完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确认。现台州市好菲特灯饰有限公司及其清算义务人至今未能向台州市好菲特灯饰有限公司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经台州市好菲特灯饰有限公司清算组进行调查及向台州市好菲特灯饰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释明,仍然无法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于二0一八年九月四日裁定:一、确认《台州市好菲特灯饰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二、终结台州市好菲特灯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8)浙1022破3号之三  因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财产均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裁定终结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破7号之一  2021年8月12日,本院根据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3日裁定宣告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三门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2破12号之二  2019年11月2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王垚伟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省三门万鑫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0年4月10日,浙江省三门万鑫纸业有限公司尚有债务70万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王垚伟对浙江省三门万鑫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浙江省三门万鑫纸业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浙江省三门万鑫纸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裁定宣告浙江省三门万鑫纸业有限公司破产。三门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2破12号之三  因浙江省三门万鑫纸业有限公司财产均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浙江省三门万鑫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三门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3破15号之二  2019年8月21日,本院根据许万华的申请裁定受理天台县双翔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天台县双翔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且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天台县双翔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宣告天台县双翔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天台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6破申1号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下称“庆元法院”)根据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禾竹木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浙1126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受理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浙1126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选任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管理人。  三禾竹木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下申报地址1:浙江省庆元县蒙洲街191号2楼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联系人:应律师;联系电话:13567096807(庆元短号:696807);线下申报地址2: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山山梦想城入座6楼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联系人:叶律师;联系电话:18858571711;线上申报地址:破易通破产办案平台https://zgr.poyitong.com,案件识别111446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禾竹木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三禾竹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现定于2022年4月21日(周四)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三禾竹木公司破产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在破易通平台同步召开线上会议(登录方式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www.poyitong.com/参加会议,案件识别码:1114461),管理人将于2022年4月18日把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上传至破易通平台,请债权人及时登陆破易通平台下载查阅。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22年1月29日号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0号,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应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4月6日上午8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3月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催14号,公告适用法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深一度 00009 法院公告 2022-03-10 2 2022年03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