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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3月17日

  (2021)浙1004民初6425号  王银苹: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海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4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银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吴志海货款人民币14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64元,由被告王银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344号  李海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金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海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金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39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940元,由被告李海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1852号  庞学会: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正方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1852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被告庞学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正方货款91850元,并赔偿自2021年11月24日起以918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6元,由被告庞学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12170号  傅小素:本院受理王子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12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12856号  王邦令: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正芬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2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邦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正芬货款3232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68元,由被告王邦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22破1号之一

  2020年3月23日,本院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裁定受理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星辉公司除已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款7525223元,扣除缴纳税费,可供分配的金额4144758.07元)和对外追收土地占用费80000元外,无任何其他的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商标权、银行存款等财产,经管理人与法定代表人陈辉核实后,对应收款项进行两次发函催收,但相对方均未予理会。因星辉公司未移交书面合同、履行合同等证据材料,且应收账款形成时间久远,管理人无法进一步催收。为此,管理人征求各债权人的意见后,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核销处理。截至2022年3月11日,本案成立的债权共有14户,总额为人民币88612995.47元,其中税收债权1681996.26元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86930999.21元。管理人已根据《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各类债权进行了分配,在分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及税收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获得了2.39%的分配,星辉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可用于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故星辉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星辉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裁定宣告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8169号  朱前德(33021119******4017):本院受理原告朱枝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816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朱前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朱枝正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从2013年5月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公告费(朱枝正已交纳刊登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公告费260元;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朱枝正实际交纳数额确定),由朱前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3-17 2 2022年03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