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23日
(2021)浙0521民初4036号 宁波中洲浩业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国强诉吴谱贤、周玲凤,第三人宁波中洲浩业控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1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3366号 潘可秀:本院受理原告王华与被告潘可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瓷砖货款28525元(贰万捌仟伍佰贰拾伍圆)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404号 陈国牛:本院受理原告金怀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上述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499号 王国清:本院受理原告徐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74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3号 本院根据索广福的申请于2022年3月8日裁定受理了金华维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14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金华维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金华维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27日前,向金华维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郑律师13738990860、鲍律师1390679515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维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维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维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4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5月6日(星期五)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50号 东阳市德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德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德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7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德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程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座西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吴律师13967435937)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3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作,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破1号之一 因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3月17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裁定终结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33号 朱利明、楼旭凤: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萍与被告朱利明、楼旭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3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黄志远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5月23日14:30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7358号 施仑建:本院受理原告孙庆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3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支付货款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20年2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623号 蒋小青:本院受理原告潘克生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潘克生货款人民币29200元,并赔偿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8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6092号 郑海红(3326031971****032X):原告王芳与被告郑海红、胡灵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王芳与被告郑海红的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郑海红、胡灵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银座北街792号二至五层房屋;三、被告郑海红、胡灵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尚欠的租金55000元、水电费1119.71元及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164.38元每日计算的占有使用费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2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海红、胡灵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82破28号之二 2021年10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临海市沅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临海市沅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临海市沅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8日裁定宣告临海市沅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临海市沅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6856号 张明海(3302261965****0115):本院受理原告彭庆猛、章以品诉你、张家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685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交的曼湾国际住宅和酒店项目户室销售情况清单等。本公告采用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郑多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孟庆慧、人民陪审员宋彦供(候补人民陪审员:蔡爱琴、章霞)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2民初1142号 方华彪(3302261971****5592):本院受理原告金龙泉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2民初11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从2019年1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1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徐秀月独任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初4427号 李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4民初4427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利货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李玉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3月1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1441号,开庭日期应为“2022年5月9日”,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