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24日
(2022)浙0282民初2272号 广州市皓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茗诉被告广州市皓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176号 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筑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永嘉子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筑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20万元;2.判令四被告以汇票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383号 程功安: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爱明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918号 王新全:原告朱少警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741号 吕芳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与被告吕芳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吕芳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3049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245号 王思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思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小额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在责任险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3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385号 张应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应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18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执异101号 张玉坤: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金旺、方彐兰与被执行人张峰、阜阳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金旺、方彐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张玉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张玉坤为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234号的被执行人,张玉坤对本案被执行人阜阳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596号 北京北蝶首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世亚燃气阀门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2022)浙0282民初1596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公司即时支付原告货款246959.12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2年6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594号 北京北蝶天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世亚燃气阀门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2022)浙0282民初1594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公司即时支付原告货款34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028号之一 常德市铸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铸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常德市铸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东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2525.24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被告常德市铸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502号 伍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艺追偿权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83执清4号 本院根据薛振凤的申请于2022年2月17日裁定受理薛振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3月9日指定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薛振凤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4月14日前,向薛振凤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商务大道建设大厦26楼;邮政编码:325006;联系电话:18858879339)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薛振凤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2年4月22日9时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港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3破10号之一 2021年5月13日,本院根据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裁定确认5户债权人的总额为38094719.90元的无异议债权。经管理人报告,申泰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为42164.84元,认为其财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报告的申泰公司的财产总额,结合本院已经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可以认定申泰公司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裁定宣告申泰公司破产。 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浙0383破10号之二民事我定书,裁定认可申泰公司管理人制作并经债权人表决通过的《申泰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申泰公司财产实施一次性分配。实施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38041.84元,共计债权人户数5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8094719.90元。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957号 杨朝应、王建涛本院受理原告董新春诉被告杨朝应、王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2年5月5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168号 方无羌:本院对原告葛文春诉被告方无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无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文春劳务报酬44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无羌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支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1473号 焦林章: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荣丽纺织品店与被告焦林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742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74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前保全申请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837号 杨斌辉: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837号原告刘丽华与被告杨斌辉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同生育一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按工资20%支付)直至满18周岁止;3、无共同财产。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2827号 彭定军: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827号原告张春方与被告彭定军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定军支付原告张春方货款7117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597元,由被告彭定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33号 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为松:原告安吉晋祥五金制品厂诉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安吉晋祥五金制品厂货款4623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23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为松对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4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010元,由原告安吉晋祥五金制品厂负担265元,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为松共同负担87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4789号 蔡根松、沈建锋、沈美红:本院受理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蔡根松、沈建锋、沈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一审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2民初391号 吴金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424号 戚进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凤华彩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戚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9430号 台州市黄岩馨悦工艺品厂:本院受理原告秦小兵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馨悦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9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9600号 卢红:本院受理原告朱红昌为与被告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9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19号 董焕军:本院受理原告原告石益龙与被告董焕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石益龙与被告董焕军于2020年10月27日签订的《模具委托开发合同》。二、被告董焕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石益龙定作款及定金共计14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董焕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223号 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孙建明:本院受理原告黄岳峰、张国瑛、黄依依与被告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孙建明追偿权纠纷,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代偿款计人民币191895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二支付逾期利息计人民币11993.44元(以191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0日,按月利率0.5%计付);4、依法判令被告二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3837.9元,5、依法判令被告二支付律师费15000元;6、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门5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7591号 周鑫、文光宗、陈银: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诺方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鑫、文光宗、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鑫归还原告永康市诺方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1372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37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文光宗、陈银对被告周鑫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834号 金允强:本院受理俞灵凤、楼英、楼娟、楼建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63800元(按月息2%暂计自2000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2021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LPR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本案诉讼费239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承担378元,被告承担26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802号 王宪义:本院受理陈青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6.3.27起至2020.8.19止按月利2%计算,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6.7.27起至2020.8.19止按月利2%计算,2020.8.20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按起诉时LPR四倍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699号 楼金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林龙与被告楼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楼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林龙货款1777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5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504元,由被告楼金良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破1号 本院根据北京安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8日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丁柔之、金志勇;联系电话:15905889366、13625887228)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浙江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浙江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浙江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68880844608) 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