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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捕鱼,获刑

  通讯员 苍法 

  本报讯 3月23日,苍南县法院开庭审理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对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某等17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分批多次在禁渔期使用工具捕捞水产品。

  因该系列案涉案人数众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庭审前经办法官主动前往当地,对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和释法说理,被告人共退出违法所得150万余元,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50万余元。

  结合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非法捕捞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更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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