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25日
(2022)浙0206民初790号 李卫中(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9****201X):本院受理原告冯跃军与被告李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30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255号 叶亦能:本院受理原告项燕菲与被告陈伦、叶亦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伦、叶亦能共同支付原告项燕菲5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陈伦、叶亦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被告陈伦、叶亦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公告费950元,由被告叶亦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117号 蔡仕领: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吧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仕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蔡仕领支付原告宁波吧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违章违约金、加速折旧费共计120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蔡仕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950元,由被告蔡仕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吧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4050号 杨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国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喆卓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鹏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国磊建材经营部货款1887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2037.5元,由被告杨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143号 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陈进忠:本院受理告宁波恩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陈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共同支付原告宁波恩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478800元、律师费79321元、担保费8750元,并支付以2478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共同支付原告宁波恩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陈进忠对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35元,由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陈进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950(原告宁波恩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陈进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397号 柯景琳: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波与被告柯景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311号 彭涵煕(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3****0042):本院受理原告刘琦与被告彭涵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2273号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80801724E):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975号 余和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利君与被告余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警告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施利君诉请:1.判令被告余和平立即支付原告施利君货款3516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6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余和平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3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554号 刘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欧海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警告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欧海诉请:1.判令被告刘辉立即归还原告欧海借款17875元;2.判令被告刘辉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3日10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345号 贰零柒(徐闻)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爱克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贰零柒(徐闻)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255998元,并赔偿原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2年5月26日9时30分在慈溪法院观城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3035号 苏尔会:本院受理原告张梦施与被告苏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0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8253号 诸江涛: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335号 焦熇:本院受理原告钟玉花诉被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焦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23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焦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钟玉花各项损失合计23692.53元;二、驳回原告钟玉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钟玉花负担688.40元,被告焦熇负担50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焦熇负担,因原告已垫付,故被告焦熇将该款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交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3062号 纪回德: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开心宝贝服装厂诉被告纪回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10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311号 叶碧芳:原告唐灵与被告卢福志、叶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卢福志、叶碧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170元(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5月16日08:4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1151号 陆巧玲(3201211982****1327)、张为纲(3201211977****1319):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陆巧玲、张为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618.42元;2、判令两被告以借款本金120618.42元按年利率24%共同支付自2019.4.15至2021.12.31的逾期利息79688.57元及2022.1.1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1000元。暂合计201306.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7日10:00在余姚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896号 麻兆来(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31914)、谢林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1****6914):原告余姚市辰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谢林晟、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麻兆来、余姚新鸿名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申请人一与被告一、二、三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94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25元/天,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2、判令被申请人二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5月16日14: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7583号 杨晓锋(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5****4015):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杨晓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2000元;二、被告杨晓锋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被告杨晓锋负担97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1865号 许方修:本院受理原告刘美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许方修归还原告借款4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至开庭前一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05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8451号 陈大平、深圳市宇航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原告杨买军与被告代伟、陈大平、深圳市宇航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0045号 田公良(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1****1559):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田公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公良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17056.20元(24366元×70%)。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76元,由被告田公良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848号 胡园园:原告黄美英与被告胡园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园园赔偿原告黄美英医疗费28764.47元、误工费24224元、残疾赔偿金272032元、护理费63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338251.47元的70%即236776.03元,赔偿原告黄美英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以上合计243776.03元,扣除被告胡园园先行垫付的10000元,被告胡园园尚需赔偿原告黄美英款项233776.03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黄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225元,由原告黄美英负担8元,被告胡园园负担221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85号之一 柴建忠(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7****4015)、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徐泉与被告柴建忠、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泉撤回对被告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87号之一 柴建忠(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7****4015)、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何平与被告柴建忠、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对被告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88号之一 柴建忠(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7****4015)、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张振标与被告柴建忠、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标撤回对被告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1314号 叶碧芳:原告杨丽萍与被告卢福志、叶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卢福志、叶碧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2510元(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5月16日10: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终4521号 朱卉: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温州生态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达、朱卉、王宾宾、温州中科文旅园区运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科文旅生态园产业发展温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3民终4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一、撤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温州生态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435元,减半收取36717.50元,退还温州生态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温州生态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43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1245号 聂家梅、黄祖珍、韩玉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家梅、黄祖珍、韩玉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1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14: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5815号 马杰:原告林俊城与被告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特1号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梅阿美申请宣告李雲光失踪一案。申请人梅阿美称,申请人梅阿美与被申请人李雲光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女三子,长女取名为李爱萍、次女取名为李丽萍,长子取名为李森杰、次子取名为李忠杰、三子取名为李森海。因被申请人李雲光(曾用名李雲康,男,193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廊东巷38号)从1980年2月离家出走,中间从来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42年一直没有出现,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人李雲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雲光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雲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雲光情况,向本院报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1016号 许怀涛、杜定、许园园: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5月9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1120号 李康勇、彭春花、袁祥: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5月9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628号 张芝海、尹星:原告邓红雨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5月9日9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498号 张江林、张德华、陈国铭、朱成贵: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江林、张德华、陈国铭、朱成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3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2084号 张学辽、张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裕茂鞋材厂管理人与被告张学辽、李春意、张宇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